试论跨国公司国籍问题
发布时间:2016-04-29 12:37
论文摘要:在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舞台上,跨国公司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尤其在这个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更是这样。正因为如此,对于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国际法学界一直作为重点和热点问题来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也日趋复杂。而跨国公司国籍问题正是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基础性问题,从理论上把握跨国公司国籍的特点、确定原则,对我国企业乃至政府处理法律纠纷有着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法人国籍;国籍淡化;国籍冲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出现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趋势,实现了生产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本等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加速,使得这些配置更加优化。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重要主体,以其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通过全球化生产经营,将世界各国的生产与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发生重大变化,经济全球化得以迅猛的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和规模急剧增加和扩张。跨国公司的经营情况、组织状态越来越复杂。相应的跨国公司国籍越来越难以确定,更具复杂性。
一、跨国公司国籍的特殊性
(一)打破一法人一国籍的传统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国籍概念原本专属于自然人,随着公司法人之间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国籍一词才逐渐被大多数国家适用于法人。虽然各个国家认定法人国籍的标准不尽相同,但不管依据何种标准或学说,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个公司法人而言只能有一个国籍。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登上了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舞台,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个法人只有一个国籍的传统被打破。跨国公司作为设立于世界不同国家各个公司成员企业的总和,其公司成员必须是分别依据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国家法律而设立。正因为如此使得跨国公司的每一成员具有不同的国籍,打破了一个法人只有一个国籍的传统。
(二)跨国公司国籍淡化趋势
自国籍法律制度确立以来,国籍就与效忠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如《牛津法律大词典》“国籍指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法律联系,它主要表示的是个人忠于国家并且国家保护个人的一种相互的义务。事实上法人国籍也意味着效忠义务的存在,这点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都存在。然而,在现代社会,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条件下,跨国公司的组织形态、经营状态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生产要素、经济利益和战略管理的全球化等等。母公司的地位和角色的特殊性已经不再明显,公司系统中各成员公司具有很强的相互依赖性,呈现出一种多维联系。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现代社会,跨国公司不再那么的依赖于特定国家,因而跨国公司的效忠义务正在逐渐淡化,转而追求全球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有些学者提出伴随着跨国公司经营的全球化发展,跨国公司的国籍属性已经悄然淡化。比如“日本战略之父”大前研一曾经指出,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它的母国已经不再那么重要,而公司总部的所在地也不再如以前重要,产品和公司的国家属性都已经消失殆尽了。
值得注意的是有人因此而认为跨国公司已不再效忠于任何国家,跨国公司无国籍的时代已经来临。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为时尚早,虽然跨国公司可以不再依赖于特定的国家,但这并不表示,跨国公司可以脱离所有国家而存在。例如,在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争端方必须首先是缔约国国民,跨国公司在国际社会维护权益时,离不开国籍。国籍依然在基础问题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跨国公司无国籍的说法欠妥。表面上看来,作为追求全球利益最大化的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潮流的推进下,以全球为范围来配置资源从事经营,其国家的特性越来越弱。但从当前发展来看,跨国公司不可能摆脱国籍而存在。
二、跨国公司国籍确定原则
(一)一般法人国籍确定原则
在确定法人的国籍时,每个国家在设立法律时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都是利益问题。因此,每个国家都会从自己本国的利益出发,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来确定本国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由于对于每个国家而言,它们的利益和需求不尽相同,因此,据此得出的认定国籍的标准自然而然就会不一样。各个国家确立的认定法人国籍的标准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人住所地主义,法人住所地主义认为法人的国籍应当以法人住所地的所在国为标志来确定,这就表示,法人的住所地在哪个国家,那么这个法人就属于哪国的国籍;(2)法人章程登记地主义或者法人注册地主义,该主义认为法人在哪国注册登记则该法人就属于哪国国籍。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本国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就是本国的法人,而相应的,在外国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就属于外国法人;(3)资本控制主义或者成员国籍主义,该主义认为,法人国籍的确定要看该法人的资本是被哪个国家控制的和为哪个国家服务的,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的国民手中,该法人就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4)复合标准主义,由于确定法人国籍问题随着实践的发展而越来越复杂,根据单一的因素很难解决问题,因此一些学者提出了结合法人的住所地主义和章程登记地主义两项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此即为复合标准主义。
(二)跨国公司国籍确定原则
总体而言,跨国公司的整体作为一个企业集团是不可能具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国籍的,所以我们所探讨的跨国公司国籍指的是跨国公司下属的各个成员也就是它的母公司以及它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所具有的国籍。因此,确定跨国公司的国籍有其不同于一般法人的复杂性与特殊性,跨国公司国籍确定的主体不仅包括它的母公司,还包括它分布在全球各个国家地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1.分支机构(分公司)
分支机构是母公司在设立地国的一个派出机构,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不具有其设立地国家的法人资格。因此,分支机构不可能具有独立的国籍,一般来说,它与母公司的国籍是同一的。
2.子公司
子公司一般是依一国的法律设立的,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法人控制或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从事民事活动,并且子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民事责任。正因为如此,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国籍在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关联,子公司有其独立的国籍。但在特殊情况下有所例外(下文另述)。
3.母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是根据协议,能够对另一公司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控制、支配的公司。因为母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以说,母公司的国籍一般情况下与它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没有关系,而是由母公司成立地国家的法律来确定的。
三、跨国公司的国籍冲突
(一)一般法人国籍冲突
法人国籍冲突又称国籍抵触一般是指一个法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法人国籍冲突主要表现为积极和消极冲突。
法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因为法人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国籍,而依照法律规范应该适用法人的本国法为准据法时,致使准据法无法确定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例如说一个法人在采取法人登记注册地主义的a国注册设立,同时这个法人在采取法人住所地主义的b国设立了住所。这个时候,该法人就处在了积极国籍冲突的状态。对于法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解决方式各不相同,通行的做法是当其中一个为内国国籍时,以内国国籍为准;当均为外国国籍时,主要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或以最密切联系为标准。
法人国籍消极冲突是指因为法人没有国籍,在依照法律规范应该适用法人本国法为准据法时,,致使准据法无法确定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在实践中,由于各国都会积极的主张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努力扩大本国的管辖,所以说法人国籍消极冲突的现象极为罕见。
(二)跨国公司国籍冲突
相比于一般法人的国籍冲突问题而言跨国公司的国籍冲突问题更加复杂。它不仅包括跨国公司的各个成员的独立的国籍冲突,而且还包括跨国公司各成员之间的国籍冲突,这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与它的子公司之间的国籍冲突,组成跨国公司各成员之间的国籍冲突,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但是当母公司与它的子公司发生了“人格混同”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而此时受案地法院则需要运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所谓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背后具有实际支配权的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致使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责令该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而母公司与子公司人格混同具体表现为:(1)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不公正的管理,收益归于母公司,损失则由子公司承担;(2)母公司与它的子公司在财务和业务上无法分辨,具有不可分割性,没有确切的明晰的界限;(3)母公司与它的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具有本质上的相同,且子公司设立时注资缺乏,其开展业务的资金完全由其母公司控制;(4)子公司实际上是母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当母子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时,子公司地位就等同于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此时它只能被视为母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国籍应当由母公司的国籍决定。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它已成为推动国际民商事经济交往的重要主体,而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则日益复杂且重要。跨国公司的国籍作为国家行使管辖权与外交保护权的重要连结因素之一,是正确适用准据法的前提。因此跨国公司国籍问题是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的一项基础性问题,然而传统国际私法中有关跨国公司的国籍问题,在现当代的学理研究中鲜有体现,尤其是缺少系统的研究。本文仅就跨国公司国籍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希望能对跨国公司国籍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
本文编号:3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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