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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司法解释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探讨——以深圳G区2宗移送后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为例

发布时间:2024-03-17 16:10
  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中使用假药是卫生行政执法中时常遇到的情形,前者可涉及非法行医罪的移送,后者则会涉及非法行医罪或销售假药罪的移送。根据现行非法行医司法解释,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非法行医情形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危险条件是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然而实务中其认定尚欠明文。以深圳G区2018年的2宗因难以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而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例,就非法行医司法解释中有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为执法实务提供参考。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件背景
    (一)案例1
    (二)案例2
二、处理情况
    (一)案例1
    (二)案例2
三、分析
    1.销售假药中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非法行医中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二)案例分析
            1.案例1
            2.案例2
四、思考
五、设想



本文编号:393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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