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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的正当化根据与紧急治疗、专断治疗的刑法评价

发布时间:2024-03-20 23:46
  医疗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应综合运用业务权说、患者同意说、优越利益原理和危险接受理论予以阐释和说明,其中患者的同意是医疗行为正当化的核心根据。拒绝治疗是患者同意的应有之义,且患者同意的射程特别及于具有导致生命危险的重伤害。为了患者更为优越的生命、健康利益而实施的紧急治疗,须符合基于推定的患者意思。患者近亲属的同意并非实施紧急治疗的绝对必要条件,在其拒绝治疗的意见或者决定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时,医院有权利且有义务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违逆患者意愿,拒绝提供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结合医生的主观责任情况,追究其医疗事故罪或遗弃罪之刑责。实施积极的专断治疗,因之造成患者生理机能损害的,应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对于手术过程中的扩大、变更手术,只要不严重损害患者生理机能的,应认为符合患者的推定意思,具有正当性。反之,除可以适用紧急治疗的情形以外,构成违法的专断治疗。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医疗行为的正当化根据
    (一) 医疗行为的“伤害性”
    (二) 正当化根据
        1. 从“业务权说”到“患者同意说”
        2. 可预见重大医疗风险现实化之正当化———以优越利益原理和危险接受理论作为补充
        3. 小结
三、患者同意的内涵与射程
    (一) 拒绝治疗是患者同意的应有之义
    (二) 患者同意的效力特别及于具有导致生命危险的重伤害
四、无法取得患者现实同意时的紧急治疗之适用
    (一) 适用条件与规范依据
    (二) 紧急治疗之正当化法理:紧急避险说和推定的同意理论
    (三) 紧急治疗失败之违法性阻却
    (四) 紧急状态下的近亲属决定须符合患者的推定意思和最佳利益
五、违逆患者意愿或超越患者同意范围的治疗行为之评价
    (一) 专断治疗的刑事可罚性与范围
        1. 不满足患者意愿的拒不治疗
        2. 违逆患者意愿的积极专断治疗
    (二) 一个相关问题:超越患者同意范围的扩大、变更手术
六、结论



本文编号:393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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