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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骗取贷款罪的行为构造——兼与张明楷教授、孙国祥教授商榷

发布时间:2024-05-11 15:42
  <正>近日拜读了张明楷教授发表于《清华法学》2019年第5期的《骗取贷款罪的构造》一文,深感受益匪浅。该论文的核心,是将刑法和司法解释为本罪规定的三种犯罪构成视作同一种犯罪构成,为此不得不将三种犯罪构成所不同的构成要素视为客观处罚条件,然后在贷款诈骗罪是骗取贷款罪的一种这一观念下,用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构造来分析本罪的行为构造。这种观念和分析方法值得商榷。刑法和司法解释为本罪基本犯规定了三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作为犯罪成立各个条件的总和,对其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刑法和司法解释为本罪基本犯规定了三种犯罪构成
造成损失型骗贷的行为构造
    (一)造成损失型骗贷的构成要件结果是造成重大损失而不是骗取到贷款
    (二)造成损失型骗贷的主观罪过是对结果的过失而不是对行为的故意
    (三)造成重大损失不是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
金额巨大型骗贷的行为构造
    (一)金额巨大型骗贷是抽象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和行为犯
    (二)不能将金额巨大型骗贷解释成造成损失型骗贷的具体危险犯
    (三)骗贷金额不是客观处罚条件
多次违法型骗贷的行为构造
    (一)多次违法型骗贷是指三次以上骗贷并且累计数额符合接近标准
    (二)多次违法型骗贷中的“多次”是构成要件要素和责任要素



本文编号:397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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