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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防治中刑法罪名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4-07-05 02:58
  在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过程中涉及较多的刑法问题,2003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为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依据,对于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对此可结合具体案件以及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依据刑法原理和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文简称"《规定》")等3个罪名之间的关系选择适用。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而言,在全民防疫的特殊时期,采用从严的刑事政策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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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0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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