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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法益关联性确证

发布时间:2025-02-08 16:46
   有关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应坚持"抽象危险犯说"的观点。对抽象危险的判断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层面,必须从实质层面来考察虚开行为与法益之间是否存在必要关联性。基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中虚开行为与法益之间存在逻辑断层的事实,在解释"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时,引入具体危险性犯与广义预备犯中法益关联性的确证规则,有效实现虚开行为危险性的聚焦收束,防止对刑罚权的过度限制或过度放纵,最终将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界定在合理范围内。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依托于“目的犯说”定性的优越性与问题
    (一)发票分类、功能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关系
        1.发票分类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关系
        2.发票功能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关系
    (二)依托于“目的犯说”定性的优越性
    (三)依托于“目的犯说”定性存在的问题
        1.虚假的问题
        2.真正的问题
三、依托于“抽象危险犯说”定性的改良与不足
    (一)与依托于“目的犯说”定性的联系
    (二)依托于“抽象危险犯说”定性的改良
        1.与依托于“行为说”相比
        2.与依托于“目的犯说”相比
    (三)依托于“抽象危险犯说”定性的不足
四、虚开行为与法益的关联性确证
    (一)具体危险性犯与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二)广义的预备犯与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三)广义的预备犯与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五、结 语



本文编号:403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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