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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06 02:11

  本文关键词: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事实错误免责,不知法律不免责”这一古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影响甚大。长久以来,各国都遵循这一原则,违法性认识错误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不曾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任何影响。然而随着社会进步法制不断健全,违法性认识错误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被逐渐发掘,直至今天,西方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理论体系。违法性认识错误,一般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事实情况没有错误的认识,但是对其行为的性质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素来有故意说与责任说之争。目前来看,责任说占据主导地位,主张当行为人产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没有回避的可能性时,应当阻却责任;而在有回避的可能性时,则要考虑减轻刑事责任。我国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探讨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然而由于我国平面耦合式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决定了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研究只能存在于我国犯罪故意的之中。而在我国刑法理论的探讨中,针对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主要有了否定说、肯定说以及折中说,本文并通过分析对比,认为应当以违法性认识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我国刑法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要件,当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时可以将其作为过失犯处理,当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则应当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摒弃我国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认识这一大而空的概念,引进违法性认识,并将其作为犯罪故意成立的判断标准是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需要的。文章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标准和具体判断方法做了详细论述,即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事实具有正确认识的就可以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地否定违法性认识。在立法方面,通过重新定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增加我国刑法中将具有回避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规定过失犯的条款,将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正式纳入我国的刑法体系,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违法性认识错误 事实错误 故意说 社会危害性认识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14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第一章 引言9-11
  • 第一节 研究背景9
  • 第二节 研究现状9-10
  • 第三节 创新点10-11
  • 第二章 违法性认识错误基本理论概述11-19
  • 第一节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本概念11-12
  • 第二节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内容12-14
  • 第三节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对象14-17
  • 一 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对象的学说14-15
  • 二 各种学说之我见15-16
  • 三 一般的违法性说之提倡16-17
  • 第四节 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事实错误的区分17-19
  • 第三章 违法性认识错误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19-31
  • 第一节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19-26
  • 一 故意说20-25
  • 二 责任说25-26
  • 第二节 在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系中的定位26-31
  • 一 否定说27
  • 二 肯定说27-28
  • 三 折中说28-29
  • 四 故意说之合理性29-31
  • 第四章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定31-43
  • 第一节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原则31-33
  • 第二节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具体判断33-37
  • 第三节 几种常见认识错误性质的认定37-43
  • 一 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认识错误的性质认定37-40
  • 二 对期待可能性认识错误的性质认定40-41
  • 三 对违法阻却事由认识错误的性质认定41-43
  • 第五章 违法性认识错误之立法缺陷及完善43-48
  • 第一节 违法性认识错误之立法缺陷43
  • 第二节 外国有关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立法例43-44
  • 第三节 关于完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立法建议44-48
  • 结论48-49
  • 参考文献49-51
  • 个人简历及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51-52
  • 致谢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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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鲁丽霞;论刑法中的法律错误[D];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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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2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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