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犯的性质
发布时间:2017-06-14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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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教唆犯的性质,讨论的是教唆犯与正犯的关系问题,在整个教唆犯理论体系中占据着基础理论部分的地位。探讨教唆犯的性质,首先要明确的理论前提是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因为只有在正犯与狭义共犯相分离的二元的参与体系中,才会存在教唆犯与正犯的关系问题。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主要存在主观说、客观说与犯罪事实支配说。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体例是以形式客观说作为区分标准,进而讨论共犯的性质,因此本文也基本上是以形式客观说为标准而加以论述的。 在欧陆、日本刑法学上,长期以来存在着教唆犯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之争。而在我国,通说为二重性说,即认为教唆犯同时具有从属性与独立性,在此基础之上又存在着具体的二重性说与抽象的二重性说之分。 笔者认为,独立性说以征表说为基础,将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等同起来,其理论根据就存在疑问,其也难以解释帮助犯的性质以及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问题。而二重性说将两种大相径庭的学说加以折衷,其自身在逻辑上就存在缺陷,且二重性论者在论述教唆犯性质时,并未深入探讨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背后的实质根据,对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存在误解,并基于此来论证二重性说的合理性,自然是缺乏说服力的。相对而言,从属性说建立在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之上,以法益侵害为理论基础,坚持结果无价值论,具有实质的合理性,也符合我国刑法客观主义的价值取向与刑法谦抑性的精神,应为可采之学说。从刑法解释论出发,笔者主张应以教唆犯从属性说为基础,对现行刑法第29条进行实质的、体系的、客观的解释。可将第29条第2款关于教唆未遂的规定限定在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着手实行了犯罪行为但并没有达到既遂的情况之下,这样便完全贯彻了教唆犯从属性说的立场,同时也避免了通说所带来的对教唆犯量刑处罚上的不协调之处。
【关键词】:教唆犯 共犯 从属性 独立性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4
【目录】:
- 摘要2-3
- Abstract3-6
- 第1章 引言6-8
- 第2章 关于教唆犯性质的理论聚讼8-24
- 2.1 理论前提:正犯与共犯的区分8-11
- 2.1.1 客观说8-9
- 2.1.2 主观说9
- 2.1.3 犯罪事实支配说9-10
- 2.1.4 我国刑法对共犯人的分类10-11
- 2.2 学说之争:教唆犯的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11-19
- 2.2.1 教唆犯从属性说12-17
- 2.2.2 教唆犯独立性说17-19
- 2.3 我国通说:教唆犯的二重性说19-24
- 2.3.1 具体的二重性说20-21
- 2.3.2 抽象的二重性说21-24
- 第3章 关于教唆犯性质的理论思考24-37
- 3.1 二重性说:缺乏立论根据的折衷说24-28
- 3.2 独立性说:过度关心社会防卫的主观主义论28-31
- 3.3 教唆犯性质之我见31-37
- 第4章 结语37-38
- 参考文献38-41
- 致谢41-42
- 个人简历42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彭黎;论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2 王群;论教唆犯中止的成立条件[D];湘潭大学;2011年
3 孙燕;教唆犯性质探析[D];郑州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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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4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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