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的共犯二重性说”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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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犯从属性说以正犯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来限定共犯的可罚性,其虽有利于彰显人权保障机能,却无法充分实现法益的保护机能;共犯独立性说以共犯行为本身来把握共犯的可罚性,其虽能充分保护法益,却不利于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我国学界所言的"教唆犯二重性说",误解了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本旨,本质上并不是真正的共犯二重性说。韩德两国关于共犯的规定立足于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本旨,并予以一定的折中,从而实现了人权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之间的有机协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的共犯二重性说。比较而言,德国的规定更为合理,值得借鉴与提倡。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共犯未遂 共犯从属性 共犯独立性 教唆犯二重性 修正的共犯二重性
【基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暴力恐怖犯罪死刑裁量研究》(14CFXJ20) 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酌定量刑情节在死刑司法控制中的效用研究》(J14WB05)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14
【正文快照】: 在正犯(共犯)区分体系(以下简称区分体系)的架构中,根据通说支持的“限制的正犯”概念,只有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被视为正犯(单独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对构成要件的实现未起支配作用,但通过加功于正犯的行为进而对构成要件的实现提供条件的人,则被视为共犯(教唆犯与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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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9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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