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05 12:27
本文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摘要】: “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型财产犯罪的主观要素之一,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关系。而合同诈骗罪作为取得型财产犯罪,我国刑法在具体罪状的规定中亦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居于什么样的位置?其内涵应该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发挥什么样的刑法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和客观行为?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者,刑法理论界围绕着这一问题所展开的争论亦未平息。本文从“非法占有目的”的解释、刑法功能和司法实践认定三方面对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予以研究,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合同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界限 司法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4.33
【目录】:
- 引言6-7
- 第一章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解释7-15
- 一、构成要件之考察7-9
- 二、诸种学说之评析9-12
- 三、具体内涵之界定12-15
- 第二章 “非法占有目的”的刑法功能15-26
- 一、目的的有无对犯罪成立的影响15-18
- 二、目的的有无对罪间界定的影响18-19
- 三、目的的有无对认定合同诈骗犯罪停止形态的作用19-26
- 第三章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实践之认定26-36
- 一、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26-29
- 二、基于客观行为的认定29-36
- 结论36-37
- 注释37-40
- 参考文献40-43
- 论文摘要(中文)43-46
- 论文摘要(英文)46-50
- 后记50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余云晖;论经济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2 安文杰;经济诈骗犯罪法定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研究[D];中南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52200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5220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