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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自我答责的基本原理

发布时间:2017-07-16 13:06

  本文关键词:刑法中自我答责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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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我答责的哲学根据是自我决定论。一个人之所以要自我答责,就是其不选择自我决定,而在自己的管辖领域内追求、放任或忽视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主体基于自我决定而设定了为法所不期待的任意、行为与结果的统一体,应当对发生的损害结果负责。自我答责中"责"的含义,是归责意义上的,不同于有责性上所讲的谴责可能性意义上的"责"。
【作者单位】: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自我答责 自我决定 任意、行为与结果的统一体
【分类号】:D914
【正文快照】: 一、问题所在传统刑法学认为,只要行为人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故意或过失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从而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并且该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场合,行为人应当对法益侵害结果负责。但是,作为刑事归责的基本原理的自我答责理论的关注重点并不在于此。在自我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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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4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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