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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9 02:18

  本文关键词: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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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醉酒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处于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情形。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往对醉酒犯罪笼统的规定,已不能应对当今社会醉酒人犯罪的多样化的趋势,所以从当今现状为视角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可罚性和处断进行分类讨论势在必行。刑法总则第18条第四款没有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各种情形进行分类讨论,显然是有欠缺的。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的依据的问题,我国刑法没有就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且某些醉酒人犯罪的主观责任的认定问题以及惯常性酒精中毒后实施犯罪的情形。在我国现有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也难以得出合理解释。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列举大量的醉酒人犯罪案例,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述醉酒犯罪行为之定罪量刑问题。第一部分:醉酒人犯罪概念及其展开:醉酒人犯罪行为被纳入法律范畴该如何划分,采取何种标准?该部分介绍和引用了一些国外的立法情况。第二部分:醉酒犯罪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依据:该理论的概念肇始于德国,但最早用原因自由行为这个名词进行表述的是德国的克莱因施罗德,一般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包含两个基本组成部分:第一行为主体通过醉酒,服用麻药等方式使自己陷入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状态的行为。第二提出解决醉酒人犯罪负担刑事责任问题考察,行为主体对进入醉酒状态的主观态度,行为主体在通过醉酒进入心神丧失心神耗弱状态前对其后其陷入责任能力欠缺状态时所要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事前就有犯意。第三部分:醉酒人犯罪的分类及归责分析:本文在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分析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部分中,首先将醉酒分为自愿型醉酒与非自愿型醉酒。根据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的不同主观状态,可以像美国一样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为自愿型醉酒犯罪;第二大类非自愿型醉酒犯罪。所谓非自愿型醉酒犯罪是指:行为主体在实施该当构成要件行为时所处于的醉酒状态,并不是行为主体自愿招致的,而是在不可预见和不能控制的情形下,行为主体偶然陷入的。笔者从这两大类出发,分别情况对醉酒人犯罪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笔者主要谈了实体和程序方面对醉酒的人犯罪的完善,在实体方面应明确醉酒人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在程序方面笔者建议健全我国的刑事推定制度,以求在醉酒的人犯罪这一点上使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做到无缝衔接。在预审,讯问,法医检验,现场勘查等方面,建立相关标准,以实证的方式帮助司法者,判断醉酒犯罪人是否事前有犯意,是自愿醉酒抑或非自愿醉酒,既要防止客观归罪,又要避免仅凭口供来判定行为主体主观心态的局面。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关键词】:醉酒犯罪 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
【学位授予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
  • 一、醉酒犯罪的概念及其展开8-13
  • (一) 醉酒犯罪的概念9-10
  • 1. 醉酒的确认标准9
  • 2. 醉酒犯罪的概念的提出9-10
  • (二) 关于醉酒人犯罪的立法10-13
  • 1. 境外醉酒犯罪立法情况10-11
  • 2. 国内醉酒犯罪立法现状及问题11-13
  • 二、醉酒犯罪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依据13-15
  • 三、醉酒犯罪的分类及归责分析15-24
  • (一) 非自愿型醉酒后犯罪情形15-17
  • 1. 带有犯罪目的的非自愿醉酒后犯罪情形15-16
  • 2. 无犯罪目的的非自愿醉酒后犯罪情形16-17
  • (二) 自愿醉酒后进行犯罪的情形17-20
  • 1. 间接正犯相似说17-18
  • 2. 前置说18-19
  • 3. 例外说19
  • 4. 责任扩张模式19-20
  • 5. 实行行为扩张模式20
  • (三) 自愿型醉酒犯罪的归责处断20-24
  • 1. 事前有无犯罪意图的判定标准20-21
  • 2. 行为人是否预谋醉酒犯罪的判断分析21-24
  • 四、我国醉酒人犯罪处理方式的完善24-26
  • (一) 实体方面24-25
  • (二) 程序方面25-26
  • 五 结语26-29
  • 参考文献29-31
  • 致谢3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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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充;日本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J];法商研究;2004年02期



本文编号:5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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