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7-07-21 04:22
本文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探析
【摘要】:交通肇事作为一种常见的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近年来该罪呈现出增多的趋势。两高也多次对该罪进行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存在争议。在本文中,笔者将对交通肇事罪的疑难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全文共3万多字,主要论述了以下七个问题: 一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较复杂,首先是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与行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对上述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一般按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处罚。笔者认为不妥,主张上述两类人员如果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定交通肇事罪。其次,从事交通运输管理和指挥工作的人员也应当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上述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再次,我国刑法没有在条文中明文规定单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单位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单位既可以成为违反交通法规的主体,又可以成为责任的承担者,笔者将探讨单位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最后,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这涉及到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对该解释学者一般是持否定态度的,笔者从共犯理论上探讨该规定是否合理。 二是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之一,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就不能令行为人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果关系问题是关系本罪能否成立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果关系从形式上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从性质上可分为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文章根据该分类详细论述这几种因果关系的特征与具体状况。 三是信赖原则与交通肇事罪的联系。信赖原则与交通肇事罪联系非常紧密,该原则是随着以交通运输为代表的对社会有益的危险业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其核心在于注意义务的分配,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交通运输的顺利开展与有序发展。但信赖原则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因此必须明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8-14
- (一) 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与行人可否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8-10
- (二) 从事交通运输管理和指挥工作的人员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10-11
- (三) 单位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11-12
- (四)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12-14
-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14-18
- (一) 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15-16
- (二) 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16-18
- 三、信赖原则与交通肇事罪18-22
- (一) 信赖原则的概念与适用18-20
- (二) 信赖原则在交通运输中的应用20-22
- 四、监督过失理论与交通肇事罪22-25
- 五、期待可能性理论与交通肇事罪25-28
- 六、关于“交通肇事后逃智28-32
- (一) “逃逸”的立法精神28-30
- (二)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司法认定30-32
- 七、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含义的探讨32-40
- (一)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观点32-33
- (二) “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的含义33
- (三)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33-37
- (四)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37-40
- 参考文献40-4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林亚刚;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02期
2 蒋小燕;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讨[J];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02期
,本文编号:57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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