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立法修正论
发布时间:2017-07-30 08:08
本文关键词:聚众淫乱罪立法修正论
【摘要】:我国《刑法》在第301条第一款规定了聚众淫乱罪,其中所包含的国家态度不言自明,即:聚众性活动作为一种非常规性行为的淫乱活动应被禁止,因为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所以受到刑罚制裁。聚众淫乱罪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确立之初被广泛使用,后来逐渐成为边缘罪名。2010年南京出现的副教授换偶事件引发了整个社会和刑法学界对聚众淫乱罪存废的大讨论。笔者建议通过废除聚众淫乱罪、建立公开淫乱罪的方式对聚众淫乱罪从立法上进行修正,认为私密性非公开的聚众性行为不应被刑法惩罚,但同时对公开淫乱行为重新规制。本文第一部分会从阐述聚众淫乱罪存废大讨论入笔,对保留派、废除派和修正派的各种观点加以阐述和评析。第二部分主要从刑法学上分析私密的聚众性行为本身所具有非违反公德性和公共秩序性,并辅以社会学、心理学和自然科学阐述封闭环境中私密的聚众性行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以及说明司法实践中追究聚众性活动的非公正性和无价值性。第三部分对聚众淫乱罪立法的修正手段、方法和结果的建议,拟设立公开淫乱罪。新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聚众中的众人,也包括两人情况,客观上排除秘密性聚众性活动,保留公然聚众性活动,加入两人公开淫乱行为。现代社会的良法应正视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前提下公民对性的常规需求与非常规需求,正视人类具有的动物自然属性和非常规社会属性。废除聚众淫乱罪并不等于鼓励和提倡公民聚众性行为,也不会导致聚众性行为盛行的必然结果,但是对公开的聚众性行为依旧要用刑法进行规制。并且为了更好的引导社会公共道德,保护社会秩序中的刑法法益,两人公开性行为也应被刑法规制。
【关键词】:聚众淫乱 法益侵害 公开淫乱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5-6
- 英文摘要6-10
- 序言10-11
- 一、聚众淫乱罪存废之争评析11-17
- (一)保留论11-14
- 1.维护宪法尊严论11-12
- 2.婚姻家庭保护论12-13
- 3.严重违背道德伦理论13-14
- (二)废除论14-15
- 1.保障人权与尊重性自由论14
- 2.无被害人犯罪说14-15
- 3.聚众淫乱罪过时论15
- (三)修正论15-17
- 1.刑法谦抑性理论16
- 2.二元论理论16-17
- 二、私密的聚众性活动非犯罪性分析17-25
- (一)立法之初价值失衡17-18
- (二)刑法实质角度下的无法益侵害性18-22
- 1.封闭非干扰外界性19
- 2.主体自愿非恶意性19-21
- 3.行为本身无害性21-22
- (三)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下的正当性22-24
- 1.与卖淫嫖娼相比较22-23
- 2.与吸毒相比较23-24
- (四)司法角度下追究封闭性聚众性活动的无价值性24-25
- 1.侦查难度大24
- 2.涉及非法侦查手段24
- 3.浪费司法资源24-25
- 三、聚众淫乱罪的立法修正建言25-29
- (一)公开性行为入刑分析25-26
- 1.公开聚众性行为保留入刑分析25
- 2.两人公开性行为入刑分析25-26
- (二)立法修正——设立公开淫乱罪26-29
- 1.罪名27
- 2.罪状27-28
- 3.法定刑28-29
- 结语29-30
- 参考文献30-32
- 致谢32-3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陆光璞;;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初论[J];法制与社会;2008年24期
2 屈学武;;聚众淫乱罪与刑法过剩无关[J];法制资讯;2010年04期
,本文编号:59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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