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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

发布时间:2017-07-30 12:18

  本文关键词: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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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是从客观上判断抢劫过程中的伤亡结果应予归责的行为类型,应采用"限定关联说"的判断标准,范围是以基本行为说为基础,以关联说中的某些情形为补充。关联性的限定标准是"与抢劫具有时空密接性的、服务于抢劫或者抢劫中通常伴随发生的行为"。抢劫行为完成前的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和强取财物行为,以及抢劫行为完成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当然都是服务于抢劫的行为。伤亡结果不限于抢劫犯的直接行为所致,即使介入了被害人或第三者的行为,只要是抢劫中通常伴随发生的行为,与伤亡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就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
【作者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 原因行为 结果加重犯 限定关联说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我国《刑法》第263条第(五)项规定了抢劫罪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以下简称抢劫致人伤亡),在理论上被称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刑法学界对于抢劫致人伤亡的罪过形式、“害命图财”(或劫财害命)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等问题研究较早,近年来对“刑法中的致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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