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准抢劫罪未遂形态存在的该当性及其判定标准
本文关键词:论准抢劫罪未遂形态存在的该当性及其判定标准
【摘要】:刑法第296条关于准抢劫罪之规定是对罪刑均衡原则的彰显,旨在解决犯罪构成形式区别于第263条之规定,而实质相似或接近的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理论实践上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该当性。但由于其法律拟制性质的复杂性,而以及刑事法律因高度盖然性,未穷尽详述相关问题之具体性规定,使其犯罪形态尤其是未遂形态存在与否及划分标准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均难以定论。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刑法规定及法制框架内,以自身之初步研究为核心,合理借鉴国内外关于第296条的理论研究成果,并进行述评、甄别,加工修缮,强化支撑本文论证,以期能为第269条之规定的犯罪既未遂及判定标准在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有所裨益。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有四个部分的论述:第一部分:准抢劫罪概述。首先明确第269条“依…定罪处罚”之内涵,通过关联性分析强调准确界定称谓的重要意义。继而从厘定296条规定之称谓界定着手,综合分析当前理论界主流观点,指出其界定之不适当之处。随后,先是从文义角度以准抢劫罪冠之,并以第269条之法律拟制属性予以佐证,肯定准抢劫罪界定的适当性,研究论证上有效避开了其他称谓的不合理界定所带来的理论研究窒碍。分析研究准抢劫罪之犯罪构成特性,概括来讲有犯罪客体之双重性、客观方面之关联性、主观方面之承接性,论证其先行行为和后续行为整体性周全评价的必要性;现行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的行定性则体现了其社会危害性应小于普通抢劫罪,侧面印证未遂形态应当存在。指出关于准抢劫罪未遂问题法律“空缺”及理论研究的尚无定论,致使实践中诉判不一的尴尬;并举出简例,提出否定未遂形态情况下司法实践操作的刑罚偏颇,强调准抢劫罪未遂形态考察意义。第二部分:准抢劫罪未遂形态存在与否之学界观点及其述评。首先,摘要综述学界现行关于准抢劫罪未遂形态存在与否的肯定、否定两方面观点,明晰了其关于准抢劫罪的理论认知。其次,剖析其赖以支撑的理论,从准抢劫罪客观行为的整体性分析,质疑了以行为犯或转化犯定性为支撑的否定观点,以反证的方式强化了未遂形态存在的该当性论证;肯定观点也因欠缺整体性、全面性的分析考量而有所不妥。最后,提出本文观点,准抢劫罪之未遂形态存在,但应从其与普通抢劫罪之同质性及犯罪构成的角度予以论证,并围绕整体性划分其判定标准。第三部分:准抢劫罪未遂形态存在的该当性论证。概括来讲,该部分从准抢劫罪客观方面角度考察,论证了未遂形态存在的该当性。着重探析准抢劫罪的着手即实行行为之起点,并考察其是否一经着手,客观方面即为完备,从而完成未遂形态存在该当性的论证。第四部分:准抢劫罪未遂形态判定标准。首先,着重分析犯罪之未得逞,明确一般意义上未得逞及具体到准抢劫罪适用之内涵。其次,以未得逞内涵为依据,结合准抢劫行为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害程度,判定准抢劫罪之既未遂标准。其中,较为关键的是,通过对先行行为获取财物的性质进行分析,否定了先行行为的既遂可能,为本文之判定标准排除了理论障碍。
【关键词】:准抢劫罪 未遂形态 判定标准 未得逞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2
- 一、准抢劫罪概述12-20
- (一)准抢劫罪的概念及性质12-16
- 1.第269条之称谓厘定12-15
- 2.准抢劫罪的性质15-16
- (二)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16-18
- 1.准抢劫罪犯罪客体之双重性16
- 2.准抢劫罪客观方面之关联性16-17
- 3.准抢劫罪主观方面之承接性17-18
- 4.准抢劫罪犯罪主体之限定性18
- (三)准抢劫罪未遂形态考察意义18-20
- 二、准抢劫罪未遂形态存在与否之学界观点及其述评20-26
- (一)学界观点20-22
- 1.肯定观点20-21
- 2.否定观点21-22
- (二)对学界观点之评析及本文的主张22-26
- 1.对学界观点之评析22-24
- 2.本文观点24-26
- 三、准抢劫罪未遂形态存在的该当性论证26-30
- (一)准抢劫罪的着手即实行行为的起点的考察26-28
- 1.准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探析26-27
- 2.实行行为的起点即着手探析27-28
- (二)准抢劫罪客观方面是否一经着手即为完备的考察28-30
- 四、准抢劫罪未遂形态判定标准30-34
- (一)准抢劫罪之未得逞30-31
- (二)准抢劫罪未遂之判定31-34
- 1.人身权利侵害判断标准31
- 2.财产权利侵害判断标准31-33
- 3.本文判定标准33-34
- 结语34-36
- 参考文献36-38
- 后记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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