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及规制功能
发布时间:2017-08-06 14:11
本文关键词: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及规制功能
【摘要】:目前,我国行为论体系尚未形成系统成型的理论,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还是德国、日本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都未对行为的本体性要素引起足够重视。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对危害行为研究现状的比较分析,提出对危害行为可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个维度来进行界定分析,前者是从“刑法实践理论”层面进行的界定,强调的是司法可操作性,而后者是从“刑法发展理论”层面进行的界定,对危害行为进行新的阐释,突出强调要重视对危害行为之实质标准的研究。危害行为的界定划分为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从而进一步提升危害行为的规制功能,更加注重刑法本身的发展能力。通过按表现形式对危害行为进行分类及对危害行为内部结构的分析,指出危害行为内部各要素是相互作用的,一方面试图说明危害行为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为对危害行为展开进一步研究分析提供平面图。因此,指出在对危害行为进行研究时,要脱离原有的研究范式即将危害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一部分来看待。危害行为本身具有复杂的内涵,我们要从广义的视角来对危害行为进行审视,尤其要注重危害行为的实质标准。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时,不仅要考虑形式标准,也要考虑其实质标准,如此不仅能在个案中保持审判的灵活性、公正性,而且能通过规范司法实践这一个路径来促进刑法实践和理论的发展。我国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肇始于苏俄刑法理论,苏俄刑法学所要研究的“危害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也沿袭这一原则。在此原则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危害行为,需要考虑的“并不是行为本身的事实特征,而是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这就是目前过于考虑危害行为的形式标准,而没有重视甚至是忽略危害行为实质标准的做法。本文立论就是呼吁在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时,不仅要考虑目前原有的形式标准,也要考虑一直被忽略的实质标准。最后从社会学、行为科学和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论证如何利用危害行为来对可能的犯罪进行规制,从而实现危害行为的社会整合、社会控制和心理矫治的功能和作用,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达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效果。
【关键词】:危害行为 形式标准 实质标准 规制功能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2
- 第1章 危害行为之界定12-24
- 1.1 危害行为界定之理论纷争12-17
- 1.1.1 国内学术界关于危害行为的界定12-16
- 1.1.2 国外的相关研究范式和重点16-17
- 1.2 危害行为之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区分17-21
- 1.2.1 形式标准17-18
- 1.2.2 实质标准18-21
- 1.3 从实用主义角度看危害行为之形式标准的意义21-24
- 第2章 危害行为之分类24-33
- 2.1 危害行为的静态分类24-28
- 2.1.1 语言行为24-25
- 2.1.2 肢体行为25
- 2.1.3 心理行为25-28
- 2.2 危害行为的动态变化调整28-30
- 2.2.1 从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之间的张力看危害行为28-30
- 2.2.2 动态调整的社会均衡论基础30
- 2.3 危害行为的内部结构及其关系30-33
- 2.3.1 危害行为的内部结构30-31
- 2.3.2 危害行为内部结构之间的关系31-33
- 第3章 危害行为之规制功能33-40
- 3.1 社会学视角下危害行为的社会整合功能33-35
- 3.1.1 危害行为社会整合功能之理论渊源33-34
- 3.1.2 危害行为的社会整合功能34-35
- 3.2 行为科学视角下危害行为的社会控制功能35-37
- 3.2.1 危害行为社会控制功能之理论渊源35-36
- 3.2.2 危害行为的社会控制功能36-37
- 3.3 心理学视角下危害行为的心理矫治功能37-40
- 3.3.1 危害行为的心理矫治功能之理论渊源37-38
- 3.3.2 危害行为对个人和群体心理的矫治功能38-40
- 结语40-41
- 参考文献41-42
- 致谢42
本文编号:63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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