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委托型贪污罪
发布时间:2017-08-07 15:20
本文关键词:论受委托型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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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古以来,贪污腐败行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普遍存在着。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传统罪名,其脱胎于侵占罪,又比职务侵占罪早出现。作为我国维护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保护公共财产其不受侵犯的主要方式之一,贪污罪对国家的治理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变化,国家对于国有财产的经营和管理也多种多样。实践中出现了国有单位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国有财产委托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来进行管理、经营的情况。而与此同时,由于缺乏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条款约束,我国国有财产被一些贪恋财物的不法分子所占为己有,造成了我国国有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的流失。因此在1997年修订新刑法时,我国在原有贪污罪的基础上增设了受委托型贪污罪。作为一个新兴的拟制规定,其既和一般贪污罪一样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来量刑,又在构成要件上有别于一般贪污罪。受委托型贪污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约束和监督对于国有财产的委托管理,并给不法行为人以罪责相当的刑事处罚。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司法解释的不清楚,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认定出现了很多分歧和争议,影响了司法审判上的公平公正。本文首先从受委托型贪污罪的立法渊源开始着手,明确本罪的立法原因和目的;在此基础上从本质上论证了受委托型贪污罪与一般贪污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在认定本罪作为一种区别于一般贪污罪的拟制的特殊贪污罪之后,从委托关系这一受委托型贪污罪中的特殊构成要件入手,结合一些实践案例着重讨论本罪中委托关系的性质属性、认定标准等刑法判定问题;最后本文在综合论述结果后提出了该罪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受委托型贪污罪在未来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对该罪理论和司法适用上的完善提供帮助。
【关键词】:受委托型贪污罪 一般贪污罪 国有财产 委托关系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1 引言8-10
- 1.1 受委托型贪污罪的立法渊源及立法意义8-10
- 2 受委托型贪污罪与一般贪污罪的本质区别10-19
- 2.1 一般贪污罪的本质属性10-13
- 2.2 受委托型贪污罪与一般贪污罪的本质区别13-19
- 3 受委托型贪污罪中的特殊构成要件——委托关系19-31
- 3.1 受委托型贪污罪中的委托关系的法律性质19-23
- 3.1.1 民事委托与行政委托19-21
- 3.1.2 委托与委派21-23
- 3.2 受委托型贪污罪中的认定委托关系的具体标准23-31
- 4 对受委托型贪污罪的未来展望31-36
- 4.1 受委托型贪污罪的现实问题31-34
- 4.1.1 对国有财产的特别保护31-33
- 4.1.2 受委托型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实质相同33-34
- 4.2 对受委托型贪污罪的立法建议34-36
- 5 结语36-37
- 参考文献37-39
- 后记39-4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阎铁毅;;论中国海监的行政主体地位[J];法学杂志;2011年10期
2 曹坚;;几种特殊贪污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问题[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3 劳东燕;;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J];法学;2013年06期
,本文编号:63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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