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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疑难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07 18:00

  本文关键词:毒品再犯疑难问题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刑法 毒品犯罪 毒品再犯 禁毒


【摘要】:《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刑法都规定了对毒品再犯从重处罚。但是,对于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特别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的成立条件做了一些限制以后,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应如何理解,仍有值得讨论的地方。为此,讨论了以下问题:未成年人符合相应的条件能否按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成立毒品再犯是否必须以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为前提?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缓刑,又犯相关的毒品犯罪是否构成毒品再犯?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关键词】刑法 毒品犯罪 毒品再犯 禁毒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本文引用格式:朱金阳.毒品再犯疑难问题研究[J].重庆与世界,2016(8):61-63.Citation format:ZHU Jin-yang.Research on Complicated Questions of Drug Special Recidivism[J].The World and Chongqing,2016(8):61-63.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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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云龙;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63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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