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语境下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研究
本文关键词:风险社会语境下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风险社会 污染环境罪 环境法益 抽象危险犯 过失危险犯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通过扩大入罪范围、条件等方式,意图遏制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但收效甚微,相反却逐渐呈现复杂、多发和难以治理的困境。在风险社会语境下,环境刑法需要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等进行艰难转型,以适应惩治环境犯罪的客观需要。其中通过增设危险犯等举措尤为值得关注。论文以“风险社会中的一般危险犯——环境犯罪刑事政策与危险犯——污染环境罪客观危险的认定——污染环境罪主观危险的认定”为线索,层层推进和演绎,提出了风险社会语境下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一般思考。论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风险社会”与危险犯的一般理论,该部分为“风险社会”理论概述与环境刑法对“风险社会的回应”。首先介绍了风险社会的概念和特征。其次结合风险社会尤其是环境风险的一般特性,对我国目前环境刑法所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深入描述,进而介绍了其对风险社会的回应——增设危险犯。第二部分在重新厘定环境犯罪客体基础上,提出环境法益与危险犯之密切联系。首先介绍了环境犯罪客体的诸多学说: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环境权、环境法益。在风险社会语境下,上述三种学说均有涵摄不足和解释力不够等弊端;其次,结合前述风险社会的一般理论,提出环境法益在理论的解释力方面存在一定的优越性。最后,在立足于环境法益的基础上,将其与环境犯罪的危险犯联系起来,侧重从环境犯罪刑事政策方面论述增设危险犯的理由。第三部分是污染环境罪客观危险的认定。首先介绍了污染环境罪的适用困惑;过去立法由于缺少对风险社会的思考而未对增设危险犯进行考量,进而说明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价值,从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选择、以及结合司法解释给予“危险”判断标准的建议三个方面对增设危险犯进行相关论证说明。第四部分为厘定污染环境罪主观危险的。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污染环境罪主观罪过形式在学术界、司法界的争议,在风险社会语境下给出本文的观点;最后在污染环境罪中对是否需要增设过失危险犯予以说明。
【关键词】:风险社会 污染环境罪 环境法益 抽象危险犯 过失危险犯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6-7
- Abstract7-11
- 引言11-12
- 一、“风险社会”理论与危险犯的一般理论12-19
- (一) “风险社会”理论概述12-13
- (二) 环境刑法对“风险社会的回应”13-16
- 1. 困境与挑战14-15
- 2. 转型与变迁15-16
- (三) 危险犯的一般理论16-19
- 1. 危险犯的概念16-17
- 2. 危险犯的特征17-19
- 二、污染环境罪中增设危险犯的必要性19-23
- (一) 环境犯罪客体的主要学说及其评述19-20
- 1. 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19
- 2. 环境权19-20
- 3. 环境法益20
- (二) 基于环境法益之增设危险犯的考量20-23
- 1. 环境法益作为环境犯罪客体之必要性20-21
- 2. 污染环境罪增设危险犯之必要性21-23
- 三、污染环境罪客观危险的认定23-32
- (一) 污染环境罪的适用困惑23-26
- 1. 因果关系难以证明23-24
- 2. “严重污染环境”的14个标准具有局限性24-25
- 3. 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学术界存在争议25-26
- (二) 增设危险犯26-32
- 1. 增设危险犯的刑法价值26-28
- 2.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选择28-30
- 3. “危险”的判断30-32
- 四、污染环境罪主观危险的认定32-40
- (一) 主观罪过形式的争议32-35
- 1. 故意说32
- 2. 过失说32
- 3. 复杂罪过说32-35
- (二) 故意危险犯与过失危险犯的选择35-40
- 1. 故意危险犯、过失危险犯与刑法总论的协调35-36
- 2. 污染环境罪需要引入过失危险犯36-40
- 结语40-41
- 参考文献41-44
- 致谢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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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36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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