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4条财物处理措施的反思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7-08-15 14:30
本文关键词:《刑法》第64条财物处理措施的反思与完善
【摘要】:《刑法》第64条的现有规定造成了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等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措施含义的模糊和逻辑关系的混乱,也无法同刑诉法的相关措施进行协调。只有在明确追缴和责令退赔是程序性处理措施,返还和没收是实体性处理措施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各项措施的适用对象,并将第64条之规定分为两款,才能理顺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制度,为依法顺利追赃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追缴 责令退赔 返还 没收
【基金】:2013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全球化背景下腐败犯罪赃物的跨境追缴机制研究”(13SFB3014) 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YETP0293)
【分类号】:D924
【正文快照】: 一、前言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条主要规定了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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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宝珍;陈茂华;;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05期
2 胡李;孙悟群;;创新举措 严格管理——天津市公安东丽分局无瑕派出处[J];环渤海经济w,
本文编号:678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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