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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背信罪的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0 05:05

  本文关键词:我国背信罪的立法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背信罪 比较 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


【摘要】:社会各领域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一方面使得个人、企业、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等的事务处理量越来越繁杂、越来越专业,行为人对这些海量的、专业的事项往往力不从心;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社会分工的日益精化,从事专业性技能服务的行业蒸蒸日上,典型的如各种培训机构、民间信托机构的发展如火如荼等等。一方需要专业服务,另一方提供专业服务,需要专业服务方基于对提供专业服务方的充分信任,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事务交由管理人处理,客观上形成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的局面,提高了事务处理的效率。遗憾的是,事务管理者为牟求私利实施背信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屡屡发生,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当前,我国对于一般的背信行为主要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然而畸轻民事惩罚根本不足以抑制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背信行为,对这部分法律关系加强刑法约束,已显现出其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探讨的背信罪的立法研究即是从刑事法律着手,拟增设背信罪以对市场经济中的背信行为进行规制,提高背信行为的违法成本,以期对诚信制度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背信罪即指最狭义、最严格的刑法意义上的“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违背他人的信任,实施违背任务从而给本人财产带来损害的行为。”背信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因此,我国设立背信罪很有必要。刑法修正案(六)在第9条和第12条首次使用“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违背受托义务”等词汇,最高法和最高检在制定相应的罪名时,首次使用了“背信”一词来命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而实施的犯罪。立法和司法上对“背信”行为的规制,为我国增设普通背信罪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且有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借鉴,所以我国设立背信罪是可行的。世界各国对背信罪的本质的认识不尽相同,而背信罪本质学说对于本罪的研究至关重要,笔者通过对相关主流学说的比较研究,认为背信犯罪的本质是“在处理本人事务过程中,行为人违背与本人之间的内部信任关系,未能从本人的最大利益出发为其处理事务,而导致本人财产损害的财产性犯罪行为”因该种学说是对“内部信任关系说”的修正,因此可以称之为“内部的信任关系新说”。在对背信犯罪进行命名时应直观地以背信罪命名,各国之所以在背信犯罪的体系安排上不尽相同,主要是因为没有很好地把握背信罪的本质。内部的信任关系新说能够合理地诠释背信罪的本质、明确地界定与诈骗罪、委托物侵占罪之间的区别。在背信罪的犯罪构成上,本罪是特殊主体,大致可称之为“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单位也构成本罪。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事务”,本罪所称的事务,指“财产性事务”、“合法的事务”,此外对事务性质无所限制。行为内容为,在处理他人事务的过程中,违背了与本人之间的内部信任关系,没能为本人的最大利益而处理其事务。事务处理的依据,可以基于委托,包括官方委托和非官方委托,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法律行为而产生,但不可能基于事实行为而产生。背信行为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是否为了本人的最大利益出发为其处理事务”。综合考虑背信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位置、刑种和刑度的合理界定,以及国际上最高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立法惯例,笔者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聚众哄抢罪之后、侵占罪之前增设背信罪,置于法条270条之中,原270条的侵占罪以及后罪的法条依次顺延,第270条规定如下:“为他人处理财产事务者,实施违背信任关系的行为,给本人造成财产损害,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词】:背信罪 比较 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背信罪概论10-13
  • (一) 背信罪的概念和罪名辨析10-11
  • (二) 背信罪的形成11-13
  • 二、我国背信罪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13-16
  • (一) 我国背信罪设立的必要性13-14
  • (二) 我国背信罪设立的可行性14-16
  • 三、域外背信罪立法与理论比较考察16-33
  • (一) 英美法系16-17
  • (二) 大陆法系17-33
  • 四、我国背信罪立法的具体设计33-45
  • (一) 罪名的确立33-34
  • (二)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位置34-38
  • (三) 构成要件的设计38-43
  • (四) 刑事责任的设置43-45
  • 参考文献45-48
  • 致谢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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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吴金水;设立背信罪之探讨[J];政治与法律;1995年03期

4 张明楷;关于增设背信罪的探讨[J];中国法学;1997年01期

5 高庆国;增设背信罪的立法建议[J];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6 孙明先;背信罪的比较研究[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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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磊;背信罪立法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09年

2 龚灿灿;背信罪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

3 谭琦琦;我国增设普通背信罪之探讨[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4 杨海;论背信罪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增设[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

5 陈士浩;我国背信罪的立法研究[D];安徽大学;2015年

6 高庆国;增设背信罪的立法建议[D];郑州大学;2004年

7 唐树兴;论背信罪[D];河北经贸大学;2011年

8 王金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研究[D];华侨大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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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0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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