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的构造
发布时间:2017-08-21 14:30
本文关键词:过失犯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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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正的旧过失论从客观上限制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要求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是具有实质的危险性的行为。在这种实质的危险性被现实化而发生了结果的场合,就满足了过失犯的客观成立要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过失犯的责任要件,以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存在预见可能性为必要。具体而言,要成立过失犯,首先,必须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这就要求存在结果避免可能性;其次,还必须对于犯罪事实存在预见可能性,自然,虽要求对具体的被害客体存在预见可能性,但这种预见可能性是以某种程度的概括的、抽象的形式来判断。
【作者单位】: 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过失犯 修正的旧过失论 实行行为 结果避免可能性 预见可能性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一、引言众所周知,围绕过失犯的构造,存在旧过失论与新过失论之间的对立。有关两说之间的对立,一般认为,旧过失论完全是通过主观的预见可能性来限定过失,而新过失论则是作为客观的注意义务违反来把握过失。不过,旧过失论也并非是不在客观方面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尤其是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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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黎宏;;过失犯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论坛;2010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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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老庄;有过不必讳言[J];前进;2005年04期
4 ;[J];;年期
,本文编号:71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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