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1 16:26
本文关键词:网络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摘要】: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获取并知悉相关信息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信息透明化的程度不高,我国公民很难从公开渠道获得其想要的各种信息,公民的知悉权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获取信息的能力普遍提高,表达自我意见的意愿也随之增强。但是,互联网在为公民表达自我意见提供方便之机,也为恶意言论的传播和各种不良信息“炒作”打开了方便之门。于是,在“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性权利”思想的鼓动下,一部分动机不纯者以此为借口,在互联网上大肆散布恶意言论,这种网络造谣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 在实践中,受到网络造谣行为侵害一方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网络造谣行为的主体没能得到应有的惩罚,政府对网络造谣行为没有进行一个合适罪名的认定等等,这些不完善的规制给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问题带来了诸多困境,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提出单独设立网络造谣罪这一新罪名来规制这一新类型的犯罪行为。 本论文以案例分析为引线,第一章以“皮革奶粉”造谣事件为切入点,分析其发生的背景,来龙去脉,从而讨论本案对于研究网络造谣行为的法律意义。 第二章向读者阐述和为网络造谣行为,并分析其特点。而后对网络造谣行为进行界定,进而对其进行分类,同时介绍了网络造谣行为出现的社会根源。因为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终究要回归于社会。 第三章开始刑法规制网络造谣行为现状进行评析。包括对网络造谣行为规制的现状分析,我国刑法在规制网络造谣行为时的价值取向,以及我国刑法对网络造谣行为规制的不足,从而引出第四章。 第四章开始讨论网络造谣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别从近期发展现状,社会危害性,以及国外和国内两个角度讨论。同时呼应论文题目,讨论刑法规制网络造谣行为的不可替代性。 第五章作者根据第三章提出的不足,第四章的论述,从而相对应提出关于增设网络造谣罪的设想,完善刑法对网络造谣行为的规制,以及刑法规范在规制网络造谣行为的法律体系中的定位等,来最后阐述如何网络造谣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内的可行性。
【关键词】:网络造谣 社会根源 刑法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目录6-7
- 引言7-9
- 第一章 “皮革奶粉”事件介绍及其分析9-11
- 一、“皮革奶粉”事件概述9
- 二、本案对于研究网络造谣行为的法律意义9-11
- 第二章 网络造谣行为的理论剖析11-16
- 一、网络造谣行为概述11-14
- 二、网络造谣行为出现的社会根源14-16
- 第三章 我国刑法规制网络造谣行为现状评析16-20
- 一、我国刑法对网络造谣行为规制的现状16-17
- 二、我国刑法在规制网络造谣行为时的价值取向17-18
- 三、我国刑法对网络造谣行为规制的不足18-20
- 第四章 网络造谣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25
- 一、网络造谣行为入罪的必要性20-22
- 二、网络造谣行为入罪的可行性22-25
- 第五章 增设“网络造谣罪”之建议25-30
- 一、增设“网络造谣罪”现实意义25
- 二、“网络造谣罪”概述25-30
- 结语30-32
- 参考文献32-35
- 后记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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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1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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