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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行为方式评析

发布时间:2017-08-21 20:31

  本文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行为方式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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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海量资源与技术不断给制造业创造出各种发展机遇,也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改善与便利。与此同时,一些不法者趁机浑水摸鱼,滥竽充数,大量伪劣产品流入市场,谋取不正当利益。良好的社会信用和交易信用体系受到了严重打击与破坏,这不仅对社会主义法治产生了挑战,并在制造业、销售业领域中滋生了不好的风气,侵蚀了制造业、销售业的基本职业道德,也对人民的基本生活产生了实质和潜在全方面的危害。目前,多样的犯罪手段使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活动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给人们的财产带来诸多危害,特别在食药领域甚至危害到了人们的生命,这无疑已成为阻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规定了构成该罪的四种客观行为方式,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中也对该四种行为做出解释。但是,实践中,上述解释已不足以应对现阶段多种多样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手段,亟需对此从法理上进行进一步的梳理和分析。本文中,笔者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学者观点和案例,对四种行为方式做进一步粗浅分析:文章第一部分分析了对掺杂、掺假伪劣产品的认定。论文认为,认定“掺杂,掺假”必须同时满足行为要件和程度要件,行为要件体现为“量变”,程度要件体现为“质变”。论文该部分用两节分别讨论了行为要件和程度要件。在第一节中将“杂”与“假”的特点进行梳理,第二节中引入浙江省玉环县2015的一个具体案件进一步阐述笔者观点。同时又进一步对鉴定的必要性和程度要件进行了分析,用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周某和周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加强论证。文章的第二部分对以假充真的认定进行了分析。论文认为,对以假充真的认定关键是对“假”的含义和范围的认定,“假”的含义应当与论文第一部分。即“掺杂、掺假”中“假”的含义相同,“假”的范围应当将“假”与“真”相对,明确两者的界限,即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包括其中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同时,论文分析了以假充真型伪劣产品犯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竞合问题。论文认为,应当从危害行为的个数判断入手分析竞合时的罪数认定,行为个数为唯一时成立想象竞合犯,行为个数为多个时成立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文章的第三部分就“以次充好”展开分析。在第一节中对以次充好的现有观点进行介绍和简要评析,笔者赞同《两高解释》中的观点,批判将“次”与“好”的界限等同于“合格”与“不合格”的界限,提出“次”与“好”应当是合格产品范围内的档次与等级的划分。第二节对以次充好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分析了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以次充好和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以次充好。文章的第四部分分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认定。论文从罪刑法定原则入手,先认定了不合格产品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合格产品应根据该法条所区分的不合理危险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使用性能标准和担保性能标准进行分析。然后,结合2001年最高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下称《鉴定通知》)和200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意见》(下称《上海市意见》)对于不合格产品的鉴定的分析,赞同鉴定通知的观点和上海市意见中对鉴定程序的规定,同时认为判定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现有证据难移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时”要通过鉴定,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是,一般不需要鉴定,但无论鉴定与否必须存在主观冒充行为。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粗浅论述分析,能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为实践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客观行为方式的认定做出微弱指引,引发学者、专家、立法者的更多思考与研究。
【关键词】:伪劣产品 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不合格产品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7
  • 一、问题的提出10-11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11
  • 三、文献综述11-14
  • 四、主要研究方法14-15
  • 五、论文结构15-16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6-17
  • 第一章 掺杂、掺假的认定17-23
  • 第一节 行为要件体现为“量变”17-19
  • 第二节 程度要件体现为“质变”19-23
  • 第二章 以假充真的认定23-30
  • 第一节 以假充真产品的范围及认定23-27
  • 一、如何界定“假”23-25
  • 二、笔者观点25-27
  • 第二节“以假充真”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竞合27-30
  • 一、竞合时的危害行为个数判断28-29
  • 二、竞合时的罪数判断29-30
  • 第三章 以次充好的认定30-36
  • 第一节“以次充好”相关观点及评析30-32
  • 第二节“以次充好”的类型化判定32-36
  • 一、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以次充好”32-34
  • 二、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以次充好34-36
  • 第四章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认定36-49
  • 第一节“不合格产品”的含义36-42
  • 一、安全性能不合格37-40
  • 二、使用性能不合格40-41
  • 三、担保性能不合格41-42
  • 第二节 对不合格产品的判定42-49
  • 一、不合格产品的判定一般需要通过鉴定确定42-46
  • 二、存在冒充行为46-49
  • 参考文献49-53
  • 后记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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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首批不合格的防“非典”产品[J];法律与生活;2003年11期

2 ;不合格村官怎么罢免?[J];中国改革(农村版);2002年02期

3 钟稳;;国家质检总局:向不合格食品说“不”[J];中国监察;2011年04期

4 思龄;质量也是厂长的“生命”[J];w挛胖芸,

本文编号:714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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