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6 21:20
本文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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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适用中被大量扩张适用。通过对我国2010年至2015年6年内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688个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该罪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所包含的的行为也越来越多,且绝大多数案件是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被定罪处罚的。在量刑方面,6年中平均每年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案件占当年全部案件的80.6%,而在这部分案件中每年平均的缓刑率为29.5%。通过分析发现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呈现以下特点:遇到定性有疑难的案件倾向于选择该罪,对于作为犯罪结果的具体危险判断过于笼统以及重罪轻刑化,缓刑适用率较高。这也集中反应出该罪司法适用中扩张适用和量刑偏轻的问题。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犯罪构成中行为要件的不确定性,构成要件解释的任意性,法定刑幅度过宽以及对刑事政策功能的过于追求。为解决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这些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正确处理好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与贯彻刑事政策的关系。司法人员必须坚守罪刑法定的基石,不能以刑事政策为借口逾越罪刑法定原则去寻求灵活性。其次,要通过对本罪构成要件的严格解释防止其扩张适用。对于“公共安全”中“公共”的认定,关键之处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危害现实的或可能存在的多数人。对于“其他危险方法”中的“危险方法”的理解,从性质上来看,“危险方法”应当是在客观上有使得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危险的行为;从程度上来看,“危险方法”应当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直接性、扩散性以及高概率性的特点。最后,要通过量刑规范化限制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应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纳入到《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去,针对该罪发布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名扩张 量刑偏轻 严格解释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1
- 第1章 绪论11-16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11-12
- 1.2 文献综述12-15
- 1.3 写作思路与方法15-16
- 第2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适用实证分析16-28
- 2.1 分析样本来源及基本情况16-17
- 2.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适用现状与特点17-28
- 2.2.1 本罪的司法适用现状17-24
- 2.2.2 本罪的司法适用特点24-28
- 第3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适用中的问题与原因28-33
- 3.1 本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28-29
- 3.1.1 罪名扩张适用28-29
- 3.1.2 量刑偏轻29
- 3.2 存在问题的原因29-33
- 3.2.1 犯罪构成中行为要件的不确定性29-30
- 3.2.2 构成要件解释的任意性30
- 3.2.3 法定刑幅度过宽30-31
- 3.2.4 对刑事政策功能的过于追求31-33
- 第4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恰当适用的进路33-45
- 4.1 正确处理好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与贯彻刑事政策的关系33-37
- 4.1.1 适用本罪应严守罪刑法定原则33-36
- 4.1.2 适用本罪应防止刑事政策的过度介入36-37
- 4.2 通过对本罪构成要件的严格解释防止其扩张适用37-42
- 4.2.1 “公共安全”的严格解释38-41
- 4.2.2 “其他危险方法”的严格解释41-42
- 4.3 通过量刑规范化限制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42-45
- 结论45-48
- 参考文献48-50
- 致谢50
本文编号:74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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