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量刑研究
本文关键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量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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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量刑的研究较少,实务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量刑存在不少问题,值得我们研究。司法改革大力推行量刑规范化,然而效果不明显,直至目前,量刑方法不科学、量刑不规范等问题特别突出。量刑问题加剧司法不公,导致社会公众失去对法律的信仰,破坏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本文通过剖析实践难题,结合现有理论基础上进行创新,建立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量刑方法,盼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共两章,简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分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量刑现状与对策。第一节论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量刑现状,实践中主要的问题有:同一地区法院量刑差异过大;由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特点导致最高院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无法适用。以上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适用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体系。第二节分析建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数量多且集中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发量不亚于常见罪名;信用卡诈骗罪是数额犯,犯罪数额反映社会危害性,数额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在量刑时容易把握,同时,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也为建立量刑体系提供了蓝本。要建立一个系统,需要有一个合理的理论基础,因此第三节具体论述建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体系的理论基础,首先以自由裁量和量化计刑相结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为指导原则,因为首先考虑到既要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也要考虑量化的准确;其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特别注重社会效果,应做到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银行的利益,实践中表现为被告人主动偿还本息,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体系中最重要的是量刑起点和宣告刑的确定方法,量刑起点是高频率案发的犯罪行为既遂状态下所对应的刑罚量,通过审判数据统计可确定量刑起点。从数学意义上,众数反应一组数据的一般水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且以高频率犯罪行为作为事实参照有利于提高司法计算效率。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量刑起点确立准确,宣告刑的确定则如顺水推舟。第二章论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量刑体系的具体设计。量刑体系设计中特别关键的要素是犯罪数额,因此第一节研究犯罪数额的认定与量刑考量。其一,本文章严格区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即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违法行为。多卡恶意透支犯罪金额和违法金额并存时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不少争议,笔者从实际操作层面力证多次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应累计,将多次违法行为视为调整情节,在量刑上给予考虑,并不能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数额简单累计。当仅含有多次透支信用卡违法行为时,从徐行犯角度出发论证多次透支信用卡违法数额应给予累计,做到打击犯罪,实现刑罚目的。其二,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与其他三类信用卡诈骗行为并存时,数额不给予折算累加,这样的考虑是基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行为与其他三类行为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简单的数额累计无法做到量刑的合理。以分别计算后刑罚合并不但能体现各类行为对应的危害性程度,做到罪责性相适应,更能避免量刑时的随意性。其三,实务中银行分期付款业务调整透支数额后犯罪金额的认定难题,应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格把握犯罪金额的确定。第二节论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起点、基准刑的确定。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起刑点之所以按照3万元划分为两档,根据司法界规定恶意透支型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万元至1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一般把握在每增加2万元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基数为1万时,3万元对应有期徒刑一年。另外,根据不完全统计的数据,数额较大部分,2.6万元-3.4万元出现的频率最高,因此取三万元对应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既遂为基准事实,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元为量刑起点;第三、四节是刑罚具体适用的分析。分析自首情节、偿还本息情节、缓刑、免刑及“无罪化、轻刑化”的适用,该部分的分析主要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实践判例进行总结。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 量刑起点 量刑建议 犯罪数额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言9-13
- 一、问题的提出9-10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0
- 三、文献综述10-12
- 四、主要研究方法12
- 五、论文结构12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2-13
- 第一章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量刑现状与对策13-22
-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量刑现状13-15
- (一)同一地区的法院量刑差异过大13-14
- (二)个罪特点导致无法适用现有量刑意见14-15
- 二、建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15-17
- (一)建立量刑体系的必要性分析15-16
- (二)建立量刑体系的可行性分析16-17
- 三、建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体系的理论基础17-22
- (一)建立量刑体系的基本原则17-18
- (二)量刑起点与宣告刑的确定方法18-22
- 第二章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量刑体系的设计22-37
- 一、犯罪数额的认定及量刑考量22-29
- (一)多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时犯罪金额的认定22-25
- (二)不同类型信用卡诈骗并存时犯罪金额的认定25-26
- (三)分期付款业务调整透支额后犯罪金额的认定26-29
-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量刑起点与基准刑的确定29-31
-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起点的确定29-30
-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基准刑的确定30-31
- 三、调整情节的适用及对基准刑的调整幅度31-32
- (一)自首情节的调整幅度31
- (二)退赃情节对量刑的影响31-32
- 四、刑罚的具体适用32-37
- (一)关于缓刑的具体适用32-33
- (二)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33-34
- (三)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34-35
- (四)关于“轻刑化”的处理35-37
- 结语37-38
- 参考文献38-40
- 附录40-43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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