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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04 05:28

  本文关键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死缓适用标准 罪行极其严重 罪行因素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人身危险性


【摘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下简称死缓)制度作为最具“中国特色”的刑法制度之一,从诞生至今,一直备受争议。刑事立法的不规范,导致死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产生了诸多问题。事实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48条第1款的理解,应当按照“以死缓为通例,以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逻辑进路,将“罪行极其严重”作为死缓适用的前提条件,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作为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当行为人满足“罪行极其严重”这一前提条件时,才能进入“死刑圈”(包括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评价范畴,才有必要进行死刑具体执行方式的第二次考量。具体而言,在行为人符合“罪行极其严重”这一前提条件下,再评价其是否符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实质条件,满足条件的,即对其适用死缓,反之,则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在具体评价要素上,“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主要在于罪行因素,即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内涵应当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具体而言,除导言外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死缓制度的概述。死缓制度经历了从政治工具逐步走向刑罚制度的蜕变,也因此争议不断。随着立法的确定和刑罚理念的转变,死缓制度存废的争议偃旗息鼓,其时代价值越来越为各界所认同。死缓制度不仅契合了“慎刑”的法律文化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更具有死刑谦抑价值和刑罚个别价值。但是,《刑法》第48条的规定使死缓制度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可能导致罪刑轻重失衡、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容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独立以及造成司法逻辑的混乱。因此,必须明确死缓适用标准的具体内涵。第二部分是死缓适用的前提条件——“罪行极其严重”释义。对于《刑法》第48条第1款,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将其解读为“以死刑立即执行为通例,以死缓作为例外”,这一理论和司法逻辑是不合理的。无论是从立法逻辑、刑法体系协调还是刑事政策的角度,都应当以死缓为通例、以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关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存在客观标准说、罪大恶极实质说、三要素结合说、以罪行为主、主观恶性为辅说以及主客观相统一说等学说。对此,笔者赞同主客观相统一说,即“罪行极其严重”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结果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包括人身危险性。从语义解释、体系解释、刑罚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都能够得出“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包含行为的客观侧面与行为的主观侧面,但不包含人身危险性这一结论。第三部分是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释义。“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规定模糊至极,其内涵存在社会危害性标准说、功利说、主观说、罪行与刑事责任结合说、主客观结合说、人身危险性说等学说。从刑法规范、刑罚功能、基本的法律逻辑以及司法解释的协调性等角度,都可以得出人身危险性才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内涵这一结论。作为死缓适用实质条件内涵的人身危险性主要是指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然而,人身危险性因为评估的困难而饱受非议,但操作不易不等于不能,更不能成为否定“人身危险性”价值的理由。结合司法实践中适用死缓的案例及学者的实证研究,可以将下列因素纳入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因子:年龄、婚姻状况、经历、家庭的管教、对家庭生活的满足感、家庭经济责任、不良的交友情形、所处环境、经济状况、入狱前的职业记录、勤劳习惯、特殊技能的有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与被害人关系、犯罪后的态度、犯罪类型等。对于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类似于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是一个精密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积极探索。第四部分是余论。对于司法实践中罪行极其严重而人身危险较小的犯罪行为人能否适用死缓?按照本文的行文逻辑,显然是应当适用死缓的,但这一结论可能会受到民众的不理解和质疑。产生这一困境的根源就在于理念的差异,破解困境当从革新理念出发。对此,我们更需要做的不是对民意的盲从,而是应当积极地以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引导民意。
【关键词】:死缓适用标准 罪行极其严重 罪行因素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人身危险性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1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4
  • 一、选题背景及问题的提出10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0-11
  • 三、文献综述11-12
  • 四、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安排12-14
  • 第一章 死缓制度概述14-23
  • 第一节 死缓制度的历史沿革14-15
  • 第二节 死缓制度的时代价值15-18
  • 一、死缓制度的存废之争15-16
  • 二、死缓制度的价值16-18
  • 第三节 死缓制度的现实困境18-23
  • 一、死缓制度的现行规定18-19
  • 二、死缓制度的理论困境19-20
  • 三、死缓制度的实践困境20-23
  • 第二章 死缓适用的前提条件——“罪行极其严重”释义23-31
  • 第一节 死缓、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的关系23-25
  • 第二节 “罪行极其严重”概述25-26
  • 第三节 “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26-31
  • 一、学界观点26-27
  • 二、本文观点27-31
  • 第三章 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释义31-52
  • 第一节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概述31-34
  • 第二节 人身危险性作为死缓适用实质条件的合理性论证34-35
  • 第三节 关于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思考35-52
  • 一、人身危险性的内涵35-37
  • 二、人身危险性能否评估?37-38
  • 三、人身危险性评估的考量因子38-52
  • 余论52-53
  • 参考文献53-57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7-59
  • 后记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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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8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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