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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犯罪化的刑事考量

发布时间:2017-09-07 06:34

  本文关键词: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犯罪化的刑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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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从文理的解释考察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本特征,从伦理的解释考究也符合法益侵犯性和非难可能性的犯罪特性,应当按照犯罪予以制裁而不再按行政处罚来惩戒,更符合旅游法治化精神;同时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符合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征,将其予以犯罪化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是遏制零负团费问题的必要手段,是实现旅游刑法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旅游法治化的必然要求;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入罪应当关注对向犯、共犯问题和考虑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
【作者单位】: 闽江学院旅游系;福建省纪委监察厅;
【关键词】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 谦抑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基金】:福建省教育厅B类社科研究项目(JB11170S)
【分类号】:D924.392
【正文快照】: 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一般指的是旅游供应商通过事先签订协议或者依照业内约定俗成的潜规则,暗中在帐外支付一定比例费用给旅行社或者司陪人员(主要指陪团的导游、领队或者司机等人员),数额较大的不当利益交易的违法行为[1]。相对于普通旅游商业贿赂而言,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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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0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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