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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08 09:10

  本文关键词: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相关问题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销售行为 违法所得 侵权复制品 明知 以营利为目的


【摘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我国侵犯知识犯罪中极为常见的一种罪名。本罪名自设置以来通过多个司法解释得到不断地完善,其保护的法益是复杂法益,具体包括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下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权复制品的范围是特定的,即刑法第217条中的四类复制品。同时,根据行为人获取侵权复制品的来源不同,对其行为构成的犯罪的评价也不同,在司法实务中应当注意鉴别。另外,本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销售行为,出租行为不是本罪的法定的行为方式。而且刑法第217条“复制发行”中的发行与本罪的销售可以作为相同理解。本罪的行为结果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至于何为“违法所得”,应当是行为人的最终获利数额。但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作为本罪的结果构成要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并增设“销售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大”,会比较合理。最后本罪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包括“明知”和“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本罪“明知”的含义,在司法实务中应当理解为“明知必然是侵权复制品”和“明知可能是侵权复制品”。而且行为人对本罪四类侵权复制品的认知程度也是“明知”的内容。另一个主观要素是“以营利为目的”,其被设置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司法实务中很难进行准确具体的界定,且有违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应当予以删除。
【关键词】:销售行为 违法所得 侵权复制品 明知 以营利为目的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3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一、问题的提出6-8
  •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保护法益8-12
  •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法沿革8-9
  • (二)本罪名保护的具体法益9-12
  • 三、本罪侵权复制品的界定12-17
  • (一)“侵权复制品”范围的界定12-15
  • 1、本罪“侵权复制品”的范围12-14
  • 2、本罪中的“侵权复制品”与“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的界定14-15
  • (二)“侵权复制品”来源的辨析15-17
  • 1、销售的侵权复制品为本人制作是否构成本罪15
  • 2、销售的侵权复制品通过盗窃、抢劫方式所得,是否构成本罪15-17
  • 四、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行为和结果17-26
  • (一)“销售”行为的界定17-21
  • 1、出租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17-18
  • 2、刑法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与本罪销售行为辨析18-21
  • (二)“违法所得数额”的界定21-26
  • 1、“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界定21-23
  •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的完善23-26
  • 五、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观要素26-31
  • (一)“明知”26-28
  • 1、本罪“明知”的理解和认定26-27
  • 2、本罪“明知”与刑法第217条中的四类侵权复制品27-28
  • (二)“以营利为目的”28-31
  • 1、本罪“以营利为目的”的理解28-29
  • 2、本罪“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废争议29-31
  • 六、结语31-32
  • 参考文献32-34
  • 致谢34-3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09期

2 曹坚;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之界定[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02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邵小平;著作权刑事保护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8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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