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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卖淫场所中管理人员之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7-09-11 21:43

  本文关键词:对卖淫场所中管理人员之定罪量刑


  更多相关文章: 目的行为 实行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罪 容留卖淫 管理人员 实行犯 刑法分则 帮助犯 帮助行为 犯罪过程


【摘要】:招募、雇佣、强迫、容留是组织卖淫罪的手段行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是目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统一。该手段行为也是强迫、引诱、容留卖淫罪的实行行为,两者之间是竞合关系,目的行为是组织卖淫罪与相关罪名区分的关键要素。控制多人卖淫并非卖淫人员人身失去自由,而是对卖淫活动进行控制。行为人在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便利时,还对卖淫活动进行了控制或管理,应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应以构成要件实行行为说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卖淫场所内负责对外招募卖淫人员,或对内管理、调度卖淫活动的人员,其行为属于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分担了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可划分主从犯。实施组织卖淫的管理人员可认定为从犯。
【作者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目的行为;实行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管理人员;实行犯;刑法分则;帮助犯;帮助行为;犯罪过程;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司法实践中,对卖淫场所的管理人员是定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一直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普遍。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正确分析三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厘清相互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在分析三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对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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