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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还是中国特色——兼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发布时间:2017-09-15 04:16

  本文关键词:客观归责还是中国特色——兼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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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被害人自杀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归入"致使被害人死亡"调整。客观归责理论是对以"条件说"为轴心的归责体系的限缩,无论根据"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还是"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都倾向于不将被害人自杀的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但这一结论在我国不能不假思索地加以套用,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客观归责理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将被害人自杀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有一定道理。在我国,可以适用类型化的归责体系。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
【关键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客观归责理论 被害人自我答责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一、问题意识毋庸讳言的是,近年以来,德日刑法理论对我国的渗透是空前的。如果说我国以苏联体系为轴心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自甫建以来一路高歌、披荆斩棘,那么在德日体系的大刀阔斧之下已经犹如投入石子的水面,而变得波澜顿起、鱼龙混杂。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们现在在

本文编号:85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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