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中制造商的监督过失责任
发布时间:2017-09-16 02:14
本文关键词:论食品安全中制造商的监督过失责任
【摘要】:在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中,制造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两种:第一,制造商故意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例如在食品中掺入了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掺入允许添加的食品原料超出允许的使用范围、使用剂量,导致生产出的食品存在重大的品质缺陷,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的情况;第二,制造商并不是故意生产、销售不安全的食品,只是在食品原材料的采购过程中没有进行详尽的检查,导致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的情况。其中,在第一种情形中,制造商故意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可以依据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罪名和关联罪名,对制造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定罪量刑。相对比,在第二种情形中,事实上是由于制造商对生产过程中员工等直接参与者疏于监督而引发的,制造商并没有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故意。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没有危害食品安全的故意,只是在食品原材料的采购过程中没有进行详尽的检查,导致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的情况,不能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罪名或者关联罪名定罪,这明显不利于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因此,本文针对上述的第二种情况展开研究,分别从制造商的注意义务、能否主张信赖原则免除自己的监督义务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中食品制造商的监督过失责任的认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监督过失 注意义务 信赖原则 不作为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3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一、问题的提出6-10
- 二、监督过失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10-21
- (一)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现状10-11
- (二)对监督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对比11-12
- (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基本罪名构造与监督过失责任的认定12-21
- 三、对食品安全中监督过失责任的具体认定21-37
- (一)过失危害食品安全的实行行为21-22
- (二)过失理论与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22-29
- (三)信赖原则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适用29-31
- (四)监督者的不作为参与31-37
- 四、结语37-38
- 参考文献38-41
- 致谢41-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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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6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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