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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6 04:03

  本文关键词:犯罪既遂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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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发展过程中,犯罪既遂这一概念在其中扮演了极为关键的角色。虽然,当今的刑法理论对犯罪既遂及其判断标准尚未达成统一意见,但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这一论点却无可争议。犯罪既遂是相对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而言的。古代刑法奉行结果责任主义原则即只注重对实害结果的惩罚,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般不予惩处,刑罚的运用往往偏重于朴素抑或自然意义上的犯罪完成形态,将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判断有无刑事责任的前提。故而,犯罪完成形态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辨别便显得无足轻重,判断犯罪既遂标准的实质概念也未能引起大家足够重视。随着刑法理论的日臻完善,刑事处罚功能早已不仅仅局限于满足对犯罪完成形态的惩罚,刑事预防犯罪的功能越来越得到凸显,注重刑事法律对犯罪的早期介入,就必然要求刑罚在对犯罪完成形态处罚的同时,也需将刑罚之利剑对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期发挥刑法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根本目的。在此基础上,惩罚犯罪未遂的意义也就得到了普遍的认识,又因为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是一对相反概念,研究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明确犯罪既遂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从这一角度出发,犯罪既遂这一理论与实践意义也越发重要。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也日益复杂,犯罪手段及其方式亦趋复杂多样,已不在局限于传统的暴力性犯罪和侵害财产性犯罪。刑事立法技术也日趋多样细腻,这一表现就在于刑法分则中罪名的多样性。对于刑事立法中数目庞大的犯罪手段及其方式,此罪与彼罪的辨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不同犯罪既遂标准的区分,并且此罪的既遂与彼罪的未遂、中止、预备之间很可能存在交叉抑或竞合。所以,我们在进行犯罪既遂标准研究的时候要抓住其实质内涵。从我国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中,可以轻易找到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准确厘定。但是,对与之相对应的犯罪既遂概念以及判断标准却未给予明确设定,这似乎意味着作为完成形态的犯罪既遂,其概念及判断标准是无需规定、不言而喻的。但是,司法实践告诉我们,犯罪既遂这一概念尚存诸多争执,其中最为关键、最为核心的便是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在我国刑法中,有关犯罪既遂的标准,大多是围绕犯罪未遂展开的。至于什么是犯罪既遂?具体标准如何判断?域外各国及其地区几乎未做任何详尽规定,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便对该问题进行相关研究,相继出版和发表了大量学术论文以及著作。从其研究结果来看,诸多争议依旧留存,大致可归为“犯罪意图满足说”、“发生犯罪结果说”、“犯罪构成要件说”等不同观点。实践上,这些分歧学说也直接导致司法对具体案件的量刑惩处。当然,理论上的纷争最终会促进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统一。而疑难却在于,这些学说观点的提出,都是主张者基于自己的研究立场却没有站在更高的角度去研究犯罪既遂问题。一些影响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根本分歧性问题并未得到普遍重视,如,可否从犯罪既遂的字面含义推论其判断标准、刑法之所以存在犯罪既遂概念的缘由是什么、具体犯罪在分则中的设置模式又是什么、犯罪既遂的存在范畴等等。可以说,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刻不容缓,基于此,本文以犯罪既遂标准研究为选题,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既遂相关问题研究和整理,以期寻觅判断犯罪既遂之真正标准。 本文对“犯罪既遂标准”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理论解读,体系结构上共分为三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域外国家及其地区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立法技术及其司法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各国关于该问题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其存在的相关联系。通过对域外立法技术与司法实践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犯罪既遂标准的相关理论研究提供有益借鉴。之后又对我国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相关理论成果进行总结,归纳出以“犯罪意图满足说”、“发生犯罪结果说”、“犯罪构成要件说”等为代表的犯罪既遂判断标准,并详尽分析了这些学说的概念、价值以及尚存的些许缺点。通过对这些理论的分析研究,以期为正确寻找犯罪既遂之标准奠定相关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着重介绍和讨论了一些影响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根本分歧性问题,针对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我们是否可以从其字面含义推论其既遂标准呢?文义解释是我们在解释法律概念时最先应用的解释方法。刑法虽未明确规定犯罪既遂的概念,但学者们都主张我国刑法中是存在犯罪既遂这一概念的,既然同意其存在的价值,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探讨一下犯罪既遂这个概念存在于刑法之中的缘由究竟是什么?犯罪既遂标准的争论至今依旧进行的根本原因或许就在于一些影响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概念尚未明确。因此,我们必须对这些基本概念作一个明确界定,例如,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关系、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的关系、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成立的关系等等。在本章节的最后,还对犯罪既遂的存在范围以及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的设置模式进行了有益探讨。 在最后一个部分中,本文提出了犯罪既遂标准的构建应以法益侵害为尺度的论断,基于本文上述之分析,引出法益侵害说这一观点,继而详细准确的分析这一观点的背景、概念以及将其引入作为认定判断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根据。接着又对究竟何为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进行了有益探讨,有了此坚固理论论据之后,又将法益侵害说引入实践当中,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类型化犯罪的既遂标准进行了具体分析。在章节的最后,再次强调法益侵害说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总之,犯罪既遂标准研究的紧迫性已不容置疑,本文通过分析域外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作法,结合我国现有理论学说,对一些影响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根本分歧性问题进行了详尽地分析和梳理,以期达到对犯罪既遂及其相关理论的深化,正确界定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与此同时,也希望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贡献些许裨益。
【关键词】:犯罪既遂 认定标准 法益侵害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1
【目录】:
  • 摘要4-7
  • Abstract7-13
  • 1. 导论13-16
  • 1.1 选题意义13
  • 1.2 研究方法13-15
  • 1.2.1 比较法13-14
  • 1.2.2 分析法14
  • 1.2.3 文献综述法14
  • 1.2.4 综合分析法14
  • 1.2.5 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法14-15
  • 1.3 论文的基本思路与逻辑结构15-16
  • 2. 概览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现有学说16-27
  • 2.1 域外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立法与学说16-19
  • 2.1.1 德国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立法与学说16-17
  • 2.1.2 日本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立法与学说17-18
  • 2.1.3 意大利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立法与学说18-19
  • 2.1.4 美国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立法与学说19
  • 2.2 我国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分歧19-27
  • 2.2.1 犯罪意图满足说20-23
  • 2.2.2 发生犯罪结果说23-24
  • 2.2.3 犯罪构成要件说24-27
  • 3. 探讨犯罪既遂标准的若干根本分歧问题27-39
  • 3.1 可否从犯罪既遂的字面含义推论其判断标准27-29
  • 3.2 存在犯罪既遂概念之缘由29-30
  • 3.3 与犯罪既遂相关的几个概念30-32
  • 3.3.1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30-31
  • 3.3.2 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31
  • 3.3.3 犯罪成立与犯罪停止形态31-32
  • 3.4 具体犯罪在分则中的设置模式32-36
  • 3.5 犯罪既遂的存在范围36-39
  • 4. 犯罪既遂标准的构建应以法益侵害为尺度39-54
  • 4.1 法益侵害说的提出39-41
  • 4.2 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法益受到侵害41-44
  • 4.3 法益概念引入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依据44-46
  • 4.4 分析类型化犯罪的既遂标准——基于法益侵害说46-52
  • 4.4.1 危险犯与实害犯48-49
  • 4.4.2 结果犯与行为犯49-50
  • 4.4.3 情节犯50-51
  • 4.4.4 结果加重犯51-52
  • 4.5 法益侵害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卓越性52-54
  • 4.5.1 有利于我国刑事政策的体现52-53
  • 4.5.2 有利于精准揭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实质53-54
  • 结语54-55
  • 参考文献55-57
  • 后记57-59
  • 致谢59-61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6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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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6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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