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结果”的教义学逻辑
本文关键词:论“危险结果”的教义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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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主客观主义的争论焦点是主客观不法论,后者以法益侵害危险即"危险结果"为不法成立的标准。行为无价值论否认"危险结果"的意义,必然背离客观主义。在客观主义视野中,"危险结果"从未被看作"客观实在之物",它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或盖然性",乃行为危险与结果危险的统一。对"危险结果"的判断是以外部客观事实为判断资料的事后判断,完全可以脱离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来考察。与刑法主观主义相比,"危险结果"使客观主义的不法判断更客观、不法成立时点更后置,更能够为刑罚干预权设限。
【作者单位】: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危险结果 客观主义 行为危险 结果无价值 限制刑罚权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刑事出罪机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YJA820015)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刑法教义学视野中的法益保护目的研究”(项目编号:KYLX15_02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由于“刑法绝对排斥对正当行为的处罚”[1],因而施加刑罚的首要前提或刑事责任的基础便是行为的不正当性即不法性,刑法基本立场即刑法主客观主义之争的焦点在于不法论之争。按照刑法客观主义的逻辑,行为不法(不正当)的实质在于客观地“引起了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的危险”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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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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