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本文关键词: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更多相关文章: 网络空间 寻衅滋事罪 公共场所 公共秩序 虚假信息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人类生活关系愈加融合,网络空间已不再局限在虚拟的层面内,近些年各类移动终端的更新换代愈加频繁,新的社交软件、信息浏览平台也层出不穷。互联网信息技术使整个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的同时,各种犯罪行为也随之不断升级,给传统刑法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近两年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尤为猖獗,一些不法行为人为了博取吸引力,利用社会热点恶意炒作,蛊惑公众。网络谣言不仅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更会引起社会民众的内心不安定,从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2013年9月9日,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诽谤解释》),扩大了传统罪名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法律对传统犯罪行为的网络异化现象的规制。但由于我国对互联网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尤其对网络空间方面的规制刚刚展开,不管是刑法学界还是实务界,关于“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公共秩序”几个关键词所涵盖的范围的界定,各种观点尚未完全统一。本文在搜集大量案例的基础上,从寻衅滋事罪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语义分析、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问题进行论述。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总体阐述了我国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现状,以及研究该罪的意义及方法。第二部分是网络型寻衅滋事罪概述。本段分析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及特点,并论述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困境。第三部分通过对“秦火火”案、“边民”案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引出实务界争议。由于对该罪的规定是将传统寻衅滋事罪法律条文应用在网络空间的一次尝试,实务界对争议焦点还没有统一的学说,因此本段收集并整理了部分学者关于“信息网络”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是否属于“起哄闹事”、“公共秩序”是否等同于“公共场所秩序”三个争议焦点的一些观点。第四部分是司法实践中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争议分析及认定的部分。笔者认为认定“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秉承了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并不属于类推解释。“起哄闹事”的范围也应包含“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同时在该部分对“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进行界定,认为“虚假信息”可以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谣言”。在厘清“网络空间秩序”、“公共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三个概念的基础上,认为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扩大解释为“公共秩序”,是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的,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网络空间 寻衅滋事罪 公共场所 公共秩序 虚假信息
【学位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6-8
- Abstract8-12
- 第一章 绪论12-15
- 1.1 研究背景及现状12-13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13-14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14-15
- 第二章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概述15-18
- 2.1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内涵15
- 2.2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5-16
- 2.3 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的特点16-17
- 2.4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困境17-18
- 第三章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实务界认定中存在的争议18-24
- 3.1 典型案例18-20
- 3.1.1 “秦火火”案18
- 3.1.2 “边民”案18-19
- 3.1.3 小结19-20
- 3.2 实务界争议20-24
- 3.2.1 “信息网络”是否属于“公共场所”20-21
- 3.2.2 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是否属于“起哄闹事”21-22
- 3.2.3 “公共秩序”是否等同于“公共场所秩序”22-24
- 第四章 司法实践中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争议分析及认定24-31
- 4.1 “信息网络”属于“公共场所”24-25
- 4.2 对“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解读25-28
- 4.2.1 “网络谣言”等同于“虚假信息”25-27
- 4.2.2 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属于“起哄闹事”27-28
- 4.3 对“公共秩序”的解读28-31
- 4.3.1 “网络空间秩序”不完全等同于“公共秩序”28-29
- 4.3.2 “公共秩序”等同于“公共场所秩序”29-31
- 结语31-32
- 参考文献32-35
- 致谢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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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76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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