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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规范目的的相对性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20 18:14

  本文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规范目的的相对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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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肇事逃逸"的规范目的在于,促使肇事者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报警,而不是保证国家刑事追诉权的实现,因而,及时送医后逃离的不成立"肇事逃逸",留在事故现场不逃也不救的也能成立"肇事逃逸",第一时间投案却不将被害人及时送医的仍可能成立"肇事逃逸"。"逃逸致死"的规范目的在于,促使肇事者及时救助因交通事故不能自救的被害人以避免其死亡,以及清除路障以避免后续事故致人死亡。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将事故受伤者留在现场就能得到他人救助,"移置逃逸"实质上等同于单纯逃逸,不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至多成立"逃逸致死"。指使逃逸致死的,不是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而是成立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故意)的共犯。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规范目的 肇事逃逸 逃逸致死 移置逃逸 指使逃逸
【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成果之一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下简称“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以下简称“逃逸致死”)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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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8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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