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的方法误读与澄清
发布时间:2017-09-26 12:19
本文关键词: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的方法误读与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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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在司法实务上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在理论上存在行为说和罪名说之争。但无论是行为说还是罪名说,都不能有效地解释其责任范围,罪名说颠倒了大前提和结论,通过偷换概念得出合理结论;行为说将大前提视为小前提,扩大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事实上,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既不是罪名,也不是行为,而是刑法分则上作为不法类型的构成要件,是限制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大前提。
【作者单位】: 云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罪名 行为 构成要件
【分类号】:D924.1
【正文快照】: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该规定中,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责任范围在理论上存在“行为说”与“罪名说”之争。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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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2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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