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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证据采信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8 03:09

  本文关键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证据采信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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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醉驾入刑以来,“醉驾是否一律入罪”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巨大争议。解决“醉驾是否一律入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有效的证据规则,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证据采信规则,严把证据关,从而严把入罪关。我国现行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证据采信规则规定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该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因而笔者试图提出自己的主张,以期实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准确认定与惩罚醉驾行为与保护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醉酒驾驶 BAC值 排除合理怀疑 补强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一、引言8-10
  •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应当允许提起反证10-14
  • (一)仅凭血检结果证明“抽象危险”成立值得商榷10-12
  • (二)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范保护目的12-14
  •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证明规则14-23
  • (一)证据推定理论14-16
  • 1.证据推定基础理论14-16
  • 2.“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推定规则16
  •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16-20
  • 1.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基础理论16-19
  • 2.“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19-20
  • (三)补强证据规则20-23
  • 1.补强证据规则的基础理论20-21
  • 2.“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补强证据规则21-23
  • 四、域外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立法与实践23-33
  • (一)美国的立法例与实践23-25
  • (二)加拿大相关立法例与司法实践25-27
  • (三)台湾的立法例与相关实践27-33
  • 五、我国现行醉酒证明规定的反思与检讨33-40
  • (一)司法解释的规定违背科学常识33-37
  • 1.仅以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违背科学常识33-36
  • 2.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的误差率很高36-37
  •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背刑事证明规则的要求37-40
  • 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证据采信规则的确立40-50
  • (一)明确BAC值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定罪的证据之一,并允许被告人反证40-43
  • (二)呼气测试仅是进行抽血检测的前置性程序,,其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依据使用43-45
  • (三)以驾车时的BAC值为 120mg/100ml为分界点,对 80mg/100ml~120mg/100ml之间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进行证据补强45-50
  • 1.血液酒精浓度临界点的划分及依据45-46
  • 2.对BAC证据进行补强的证据形式46-50
  • 七、结语50-53
  • 参考文献53-57
  • 致谢57-5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付立庆;;应否允许抽象危险犯反证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13年06期

2 宋英辉;何挺;;我国刑事推定规则之构建[J];人民检察;2009年09期

3 冯军;;论《刑法》第133条之1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J];中国法学;2011年05期

4 陈子平;;论酒醉驾车罪(不能安全驾驶罪)的争议问题 以台湾“最高法院”98台非15判决为例[J];中外法学;2012年04期

5 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排除合理怀疑”[J];中外法学;2012年06期



本文编号:93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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