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介绍者与毒品交易方构成共同犯罪
发布时间:2017-10-01 11:11
本文关键词:居间介绍者与毒品交易方构成共同犯罪
更多相关文章: 毒品交易 裁判要旨 陈维 公诉机关 贩卖毒品 犯意 特情 生经 一初 作案工具
【摘要】:正【裁判要旨】在毒品交易中居中介绍,联络双方,并非通过赚取交易差价获利的,是毒品交易的居间介绍者。居间介绍者不具有独立的毒品交易主体地位,与交易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案号一审:(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3号二审:(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62号【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维有、庄凯思。2013年7月4日,公安特情人员罗某生经被告人庄凯思介绍给被告
【作者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毒品交易;裁判要旨;陈维;公诉机关;贩卖毒品;犯意;特情;生经;一初;作案工具;
【分类号】:D920.5;D924.3
【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在毒品交易中居中介绍,联络双方,并非通过赚取交易差价获利的,是毒品交易的居间介绍者。居间介绍者不具有独立的毒品交易主体地位,与交易的一方构成共同犯罪。□案号一审:(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3号二审:(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62号 品交易居间介绍、居中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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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5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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