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07 17:20
本文关键词: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解读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逐渐形成了“逢进必考”的社会局面,考试成为了寒门子弟“鲤越龙门”、用人单位选才纳贤以及专业资质评判的有效手段,对个人的奖惩得失、成长成才、未来发展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利益获取、发展方向乃至国家的繁荣稳定、快速发展影响深远。然而考试作弊尤其是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的出现、泛滥弱化了考试的评价、筛选功能,使考试的公平、公正性遭受质疑,扰乱了国家的考试秩序,不利于我国诚信社会的建立,对个人的身心发展、健康人格的养成也十分不利,因此有必要对组织考试作弊进行规制。然而纵观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组织考试作弊调整的效果,可以发现动用刑事手段、在刑法里设置专门调整作弊行为的条文十分必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此问题的积极响应,其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帮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等考试作弊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并呈规模化、组织化、高科技化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维护考场秩序。本文首先从设立国家考试作弊罪的背景入手,通过对设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可行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对考试作弊行为的现状与危害的剖析,以及指出我国以前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对考试作弊行为规制的不足,阐明了该条文出台的必要性。设立考试作弊罪有利于维护考试功能的发挥,且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并且与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接轨,证明了设立该罪的重要性。《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生效以及我国众多学者关于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研究日趋完善使得该罪的确定具有实际的可行性。其次,就是本文通过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即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方面对该罪行条款进行了具体的剖析,阐述了如何根据该罪行条款去认定犯罪,并且对理论界相关问题的争议提出了笔者自己的合理性的分析。最后就是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的研究,通过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以及对“作弊行为”进行界定,划分了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通过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未完成形态的认定问题的研究,对该罪存在未遂的合理性进行了理论性的分析。通过对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以及行为人应属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问题的研究,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罪数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关键词】:组织考试作弊罪 犯罪构成 司法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中文摘要5-6
- Abstract6-9
- 序言9-10
- 一、设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背景10-16
- (一) 设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必要性10-13
- 1. 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现状与危害10-11
- 2. 原有法律法规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规制的不足11-13
- (二) 设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重要性13-15
- 1. 有利于维护考试功能的发挥13-14
- 2. 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14
- 3. 与我国古代及境外立法接轨惩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14-15
- (三) 设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可行性15-16
- 1. 《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15
- 2. 组织考试作弊理论研究的日趋完善15-16
-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6-21
- (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要件16-18
- 1. 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范围的理论之争17
- 2. 复杂客体说的合理性分析17-18
- (二)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观要件18-19
- 1. 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组织”行为的分析18-19
- 2. 对帮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分析19
- (三)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体要件19-20
- 1. 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体范围的理论之争19
- 2. 单位作为本罪主体的合理性分析19-20
- (四)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观要件20-21
- 1.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观罪过20
- 2.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目的20
- 3.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动机20-21
-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司法认定21-25
- (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21-22
- 1. 明确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国家考试”范围21-22
- 2. 对作弊行为进行界定22
- 3.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形的认定22
- (二) 组织考试作弊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22-24
- 1.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预备及中止23
- 2.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未遂的合理性分析23-24
- (三) 组织考试作弊罪罪数的认定24-25
- 1. 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24
- 2. 对行为人构罪罪数的判定24-25
- 结语25-26
- 参考文献26-29
- 致谢29-3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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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8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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