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
发布时间:2017-10-09 01:14
本文关键词:论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
【摘要】:不作为犯,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犯罪形态,其是指行为人因为一定的原因身负某种义务,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严重损害,行为人的不作为在犯罪构成上与作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等价值性,故具有刑罚的该当性。不作为犯罪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具有极高的指导意义,关于不作为犯罪理论的研究成为二十世纪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其中,最为核心的理论当属“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研究”,为此德国学者提出了“保证人理论”,负有作为义务的人称作为“保证人”;我国学者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产生作为义务的原因提出了“三来源说”、“四来源说”。目前国内外刑法学对其他几种作为义务来源——基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基于职务要求的义务以及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的认识都相对较为统一,理论上存在争议比较大的是关于先行行为的理论,而且目前学术研究还比较匮乏。作为不作为犯罪理论的研究重心所在,国外学者将先行行为归为不作为犯保证人类型之一,能够产生保证人义务。近年来我国刑法学术界也加强了对不作为犯先行行为的研究,形成了非常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但目前我国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分则均未有对不作为犯之先行行为进行规定,这给刑事司法实践运用法律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在很多不作为犯罪案件中,司法人员很难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进行清晰的界定。也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造成我国目前关于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的认定,存在严重两极化危险,要么过宽、要么过严,严重损害了我国刑事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正因如此,笔者认为对不作为犯之先行行为的研究十分必要。对不作为犯先行行为研究具有非常深厚的实践意义。不作为犯是近一百年来,世界刑法学术界的重要研究内容,而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的保证人类型之一,是构成不作为犯的义务的重要来源,历来都受到国外刑法学界的重视,其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作为犯是刑法理论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应当加以系统、明确的规定,而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与其他义务来源形式有着明显不同,其他来源形式或多或少在相关法律中有所涉及,但是先行行为则不能从任何法律中找到与之相关的规定,在法律规范上无疑是空白。若将缺乏法律规定的先行行为单纯地应用于司法实践,将引发普通民众对法律明确性与可预见性的强烈质疑。加强不作为犯先行行为的研究,对我国不作为犯罪的理论的完善,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而且能够为我国刑法明确对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进行规定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先行行为的理论根基、成立条件、范围界定、以及其与作为、结果加重犯、其他保证人类型区分辨析等几个方面进行,以完善我国不作为犯罪理论体系,并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本文导言从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国内外对先行行为的不作为行为的总体研究概况进行简要阐明,以为本文后面几个章节的论述奠定基础;文章第一章主要是在梳理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的理论根基基础上,论述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的动摇与坚持的各项观点及原因,并最终提出笔者自己的意见,笔者认为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应当坚持先行行为,先行行为理论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理论尤其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第二章从先行行为成立条件和范围入手,重点对不作为能否构成先行行为、犯罪行为能否构成先行行为、合法行为能否构成先行行为、以及无责行为能否构成先行行为等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进而更好地确定先行行为的的成立条件和范围;本文第三章主要是区分理论与实践中易与先行行为相混淆的问题,诸如:先行行为与作为、先行行为与结果加重犯、先行行为与其他保证人类型之间的异同,以便更好地将其与其他较为相似的行为及情形区分开来;本文结语将提出关于我国先行行为立法规定的初步建议,包括:借鉴他国经验在刑法总则中进行概括性的规定,而在先行行为法律规定的内容设计上在刑法总则中进行具体规定等等。总之通过对先行行为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对我国先行行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不作为犯 先行行为 保证人 构成要件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14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言9-16
- 一、选题背景9-11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11-12
- 三、文献综述12-16
- 第一章 先行行为的保证人地位16-27
- 第一节 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的理论根基16-20
- 第二节 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论20-27
- 一、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之动摇20-22
- 二、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之坚持22-24
- 三、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之我见24-27
- 第二章 先行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范围27-40
- 第一节 先行行为的成立条件27-31
- 一、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27-28
- 二、现实危险状态的存在28-29
- 三、先行行为与危险状态有因果关系29-30
- 四、有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力30-31
- 第二节 先行行为的成立范围31-40
- 一、先行行为是否限于作为32-34
- 二、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34-36
- 三、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36-38
- 四、先行行为是否限于有责行为38-40
- 第三章 先行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界分40-50
- 第一节 先行行为与作为40-44
- 第二节 先行行为与结果加重犯44-46
- 第三节 先行行为与其他保证人类型46-50
- 一、先行行为与法律行为引起的保证人义务47-48
- 二、先行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保证人义务48
- 三、先行行为与职务要求的保证人义务48-50
- 结语50-52
- 参考文献52-55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5-57
- 后记57-5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张明楷;;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J];法学研究;2011年06期
,本文编号:99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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