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就业歧视禁止形态的边界——基于《就业促进法》第3条的法教义学分析
发布时间:2017-10-10 21:25
本文关键词:论劳动就业歧视禁止形态的边界——基于《就业促进法》第3条的法教义学分析
【摘要】:《就业促进法》第3条对歧视禁止形态采开放式的列举方式,已改变传统保护范围过窄的困境。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歧视问题,保留了部分灵活处理的空间。但该条仍存在内涵狭窄和使用概念本身自我限缩问题。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未来可以采取两步走方法逐步解决:在短期内,通过法律解释手段扩张已列举歧视形态的保障范围;在中长期范围内,在凝聚社会共识的基础上,理顺现有法律规定,修正和增加若干歧视形态,同时引进间接歧视理论。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 歧视形态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雇主不当劳动行为认定基准与救济机制研究”(11YJC820099)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企业并购雇员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研究”(12CFX089)
【分类号】:D922.5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有关就业歧视所引起的争议和诉讼,已因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而逐渐有增加的趋势。除一般较为熟知的性别、乙肝歧视外,其他如艾滋病、年龄及基因等也曾引发广泛的讨论。为了解决劳动力市场秩序乱象,为劳动者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2007年中国制定《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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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0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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