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之本土化研究
本文关键词:德国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之本土化研究
【摘要】:德国立法者基于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利弊进行全面分析和比较,并且综合实际运行效果,终于放弃了完全赔偿责任。1991年率先推出了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度,其目的兼顾了企业的生产发展与受害人的利益,辅以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我国环境侵权赔偿制度在实施中也产生了与德国当年相类似的问题,加之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对于企业的行为自由与受害者的权利救济更需寻求一个新的平衡点,就更需对德国环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借鉴,从而使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与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制度本土化。
【作者单位】: 福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侵权 赔偿限额 社会化救济
【基金】: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重构研究——以环境权的实现为视角”(项目编号:2012A010)
【分类号】:D951.6;DD912.6
【正文快照】: 环境侵权的完全赔偿制度虽可在形式上对受害者的权益进行完全的救济,但实际上,环境侵权致害人常常会因为承担巨额的赔偿而陷入经营危机,甚至破产。现代社会生活离不开某些特定行业,企业生产或多或少都会造成污染物排放。如果企业承担畸重的赔偿责任,将不利于特定企业生产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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