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社社员退社的法律限制与保护
发布时间:2017-10-30 16:17
本文关键词:论合作社社员退社的法律限制与保护
【摘要】:我国合作社实践中的"任意退社"与"任意限制和禁止退社"导致的合作社低效率与伪合作表明,对社员退社进行限制和保护均有必要。法律应当基于退社自由的权利属性而保护社员退社,基于对他人正当利益的维护(保障其他社员互助合作的正常进行和合作社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利益)而限制社员退社。为保障我国合作社社员"退社限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应取消不合理的法定退社条件,取消退社审批制,由法律授权合作社自定退社条件。同时,为实现"退社保护"的目的,法律应明确规定社员享有退社权,禁止合作社不合理限制社员退社,规定合作社限制退社的相对性,明确合作社为成员与资本可变的组织以及明确退社权救济的内容。
【作者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合作社 社员 退社自由 退社权 退社限制
【基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4SFB30036)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WTO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法律保障协同创新项目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项目
【分类号】:D922.4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退社是指社员自愿终止社员身份,向合作社声明或申请退出互助合作活动。1退社并不必然在每一个合作社中或在每一个社员身上发生,却是合作社实践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在我国,随着近年合作社数量(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迅速增长,2社员退社现象正逐渐引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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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睿;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权利比较研究[D];武汉工程大学;2014年
2 刘艳;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权益保护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111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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