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的行政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7-11-04 15:16
本文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的行政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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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急速发展的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使得来自人类自己制造的风险,例如基因改良的生物药品、有害食品等等,危害着人类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现代工业所造成的食品安全风险可能引起的巨大灾害后果,引发了当代学者对于滥觞于西方的现代科学技术的深刻反思。最令人值得玩味的是,多数现代科学技术所引发的风险相当大的程度上都是为了对风险进行控制或者使风险最小化。然而,尽管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现代技术给食品安全带来的风险的后果依然不能够被准确计算。这便是“人为的不确定性”的风险。食品安全风险本身是由于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和外部性所导致。为了能够有效应对市场经济的失灵,现代国家通过运用各种有力的干预、监管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以至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进入了一种“规制国家”的状态。风险的泛在性、不确定性以及危害性使得个人对风险缺少足够的认知,也欠缺相应的信息和知识,无法从容不迫地去应对风险;而风险问题通常又涉及大量的科学政策问题,自由市场很难去对诸多社会现象所蕴含的风险和收益进行评估,在不同的或难以相互权衡的价值之间进行衡量;因此风险社会要求行政法的转型,要求必须结合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进行有效的风险规制。然而,风险规制本身所具有的“面向未知而决策”的特点,意味着政府往往需要在知识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即采取规制行为。这导致法律对行政的约束软化:通过授予大量的裁量权和放松比例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拥有了更多的选择空间。但是,从我国现有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制度来看,风险规制没有明确的对象和规制次序,沟通机制失去了原本的效力,单向性、封闭的食品安全风险沟通造成信息的迟延,更无法对相对人的行为产生任何指引的作用。与此同时,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决策的过程中民众的参与不足,其建议的权利无法对风险规制的决策产生任何法律上的约束效力。这在近几年我国爆发的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就可以略见一斑。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制度已经陷入了一种合法性的危机之中。因为食品安全风险事件的不断暴露,不但严重损害了每个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也损害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健康发展,还会造成社会公众利益的受损。而且社会和业界已经对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制度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这就使得现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制度失去了使得人们信服的心理基础,也失去了制度的生命力的动力机制。已经失去活力的风险规制机制自然会减弱政府规制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助长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冲击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合法性。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机制由此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阶段。为了打破这样的恶性循环,重塑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合法性,就需要以食品风险的特点为基础,提高风险规制的科学性,增强风险规制的民主性,增进风险规制机关、社会公众和食品业界企业的相互信任。本文在对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两种基本模式:科学型模式和民主型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制度完善的意见。科学型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方式能够充分利用科学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理性判断,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风险本身,进而合理的利用有限的规制资源进行风险规制。而民主型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则能够很好的发挥价值判断的功能,防止少数科学精英对于风险规制的垄断和利益集团对于规制政策的影响。基于上述两种模式各自的优缺点,应当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制度的改革过程中,首先应当建立由多元主体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使得风险规制过程中的各方主体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同时又能够相互制约和约束,使得风险规制取得各方都能满意的结果。其次,建立贯穿于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全过程中的开放的双向的风险沟通制度。使得风险信息的交流不仅仅是信息的告知,更重要的是通过信息的交流来加强风险规制机关和社会民众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联系。最后,还要建立参与式的风险管理模式,在风险规制的各个阶段都让各个主体能够参与到风险规制的各个过程之中,并且相互合作,共同监督。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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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3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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