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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命令适用范围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7-11-07 09:29

  本文关键词:《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命令适用范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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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环保部颁布实施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将文义上具有相同意思的"责令停产"和"责令停止生产"强行定义成两个完全不同的行政行为,一个是行政处罚,一个是行政命令,但没有进一步规定他们的具体内涵,也没有明确"责令停止生产"的适用范围,给环境执法适用"责令停止生产"时造成混乱,甚至成为环境执法部门有意或无意规避执法程序的工具,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文就环境执法部门如何正确适用"责令停止生产"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减少环境执法纠纷,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分类号】:D922.1
【正文快照】: 一、案例中凸显的问题揭阳市某矿产码头(下称该码头)于1994年建成投产,持有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钢材、水泥、煤炭等货物的装卸、搬运、仓储业务,一直正常经营,直至2015年10月28日,揭阳市环境保护局以“经调查发现该码头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大

本文编号:115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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