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探讨
发布时间:2017-12-21 22:37
本文关键词: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探讨 出处:《法制博览》2017年29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和宪法都属于公法的范畴,在维护公民权利义务方面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和重要位置是不可替代的,行政法可以看作动态的宪法,只有在宪法的指导下行政法才能顺利稳定的发展。而行政法的不断完善和修正推动了我国宪法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使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本文对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对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作用进行了探讨,以前推动我国宪法与行政法的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分类号】:D922.1
【正文快照】: 宪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指的宪法性法律,囊括与国家政权设计、根本组织与活动相关的根本性法律规范。本文是在广义的范围内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进行探讨。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地位高于一切其他法律,并且其他的法律制定和修正都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行政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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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莲;;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年09期
2 李奎;;选举民主的积极功能[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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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17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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