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读行政法及其对经济法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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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实务界仍有人将经济法规范误认为行政法规范 , 将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与行政法的责任形式相混淆。 本文即在恰当定位行政法的基础上 ,对二者关系进 行研究 ,以消除人们在此问题上的错误认识。 行政法的正确定位 一、
作为新兴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发展必须以传统 部门法特别是行政法为坐标。而行政法作为坐标 , 应当具有固定性和惟一性 ; 否则 , 它将会失
去坐标 的意义。目前 ,关于行政法 ,学界存在三种观点 ,即 以强调政府管理的“ 管理论 ”强调控制行政权的 、 “ 控权论 ” 和主张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平衡的“ 平衡 论” 。三种观点的价值取向 、 功能、 权利和义务结 构、 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法外延大小完全不同 , 从不 同的行政法角度观察的经济法也大相径庭 ; 所以 ,
2009 年 9 月 Sep t , 2009 . 第 31 卷 第 5 期 M odern Law Sc ience Vol131 No. 5
评 论
文章编号 : 1001 - 2397 ( 2009 ) 05 - 0182 - 06
误读行政法及其对经济法的危害
薛克鹏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
摘 : 控制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是行政法的应有之意 , 也是行政法为行政机关 要 设定义务和责任的目的 ; 但是 ,受近代德国和前苏联行政法的影响 ,中国行政法长期被误认 为政府管理公民的工具 。误读行政法不但混淆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而且造成人们对经 济法的错误理解 。 关键词 : 管理行政法 ; 控权行政法 ; 误读 中图分类号 : DF3 文献标识码 : A DO I: 10. 3969 / j issn. 1001 - 2397. 2009. 05. 21 .
在经济法学日趋成熟和发达的今天 ,学界和法
探究行政法的应有之意是避免问题的惟一选择。
行政法作为继宪法之后的一个法律部门 ,其产 生有着时代的需要 。近代宪法虽然限制国家权力 , 但它在控制行政权滥用方面的作用有限 ; 因此 , 在 宪法确立之后 ,限制行政权力就成为法律的一个基 本任务。 18 世纪末 ,法国首先出现了处理行政争议 和救济公民权利的行政法制度 。从产生的背景和 功能看 ,法国行政法主要是为了限制行政权和救济
① 公民权利 ,是最早的控权法。 英国行政法的产生 同样是出于控制行政权的目的 。 行政法的最初目 “ 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防止
政府滥用权力 , 以保护公民。 …… 可以说 , 行政法 是管理公共当局行使权力、 履行义务的一系列普遍 原则。 美国行政法的产生具有独特性 ,它是随着 ” 政府机构的不断建立和行政权的扩张而产生的。 1887 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是联邦政府的第一 个独立行政机构 ; 此后 ,《 谢尔曼法 》 联邦贸易委 、 《 员会法 》 等法律的颁布 , 使得行政机构不断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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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 2009 - 02 - 13 修回日期 : 2009 - 05 - 30
“ 于是 ,通过法律对这些管理机构本身进行调整 ,就 成为了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行政法必须规定或 确定这些行政机关对公民行使权力的界限范围 ,明
作者简介 : 薛克鹏 ( 1962 - ) , 男 , 山西万荣人 , 中国政法大学 民事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
① 关于法国早期行政法的功能和特点的论述 , 可参见 : 何勤 华 1外国法制史 [M ] 1北京 :法律出版社 , 1997: 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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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克鹏 :误读行政法及其对经济法的危害
确公民对之提出申诉的权利。 “ ” 行政法是管理政 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 。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 的权力 ,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 [3 ] 为损害者给予法律补偿 。 美国行政立法从理论 ” 到立法实践始终坚持控权原则 , 先后制定了《 联邦 行政程序法 》 联邦侵权行为赔偿法 》 情报自由 、 《 、 《 法 》《 和 阳光下的政府法 》 等法律 。 德国近代历史先后经过邦君权国 、 警察国和法 [4 ] 治国三个阶段 。行政法产生于 18 世纪的邦君权 国时期 ,起初作为行政学的分支 , 并被视为追求行 政效率的工具 。因为“ 当时的德国还是一个专制主 义国家 ,行政法的政治基础是统治者不受限制的绝 对权力。因此 ,当时的行政法不可能有对国家权力 限制的功能 , 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 、 公正和平等的 基本价值要求 ,只是统治者随心所欲的工具。 19 ” 世纪中叶统一后 , 德国开始建立近代法律制度 , 但 “19 世纪中叶以后的德国行政法学可以说是处于酝 酿期 ,且大多数的政治学著作没有采行例如奥托 ? 麦耶的纯法学方式来探讨 ,也未探究出对行政权有 拘束力 的原 则 , 来 作 为 行 政 法 学 的 主 要 研 究 任 [6 ] 务。 1919 年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德国 ” 正式进入法治社会 ,控权意义上的行政法才初露端 倪 ,但很快被纳粹统治所逆变 。 二战 ” “ 之后 , 随着 联邦 基本法 》 《 的实施和法治国的真正建立 ,德国行 政法才与其他国家接轨 , 转向控权。 1976 年《 联邦 行政程序法 》 的颁布 ,标志着现代德国行政法体系 得以完备。可见 ,“ 二战 ” 之前 , 德国长期缺乏法治 和宪政基础 , 此时的行政法是政府管理的工具 , 不 可能控制其权力 。为此 ,德国近代行政法作为管理 行政法也就不足为奇。日本在 19 世纪末开始学习 德国 ,德国近代行政法随之传到到日本 , 并形成了 以强化行政管理为特征的官僚主义行政法学 。 二战之后 ,日本行政法才发生了变化 , 形成了以控 权为主的现代行政法 。实行高度集权的前苏联继 承了德国近代行政法的传统 ,也将行政法作为政府 管理的工具 。在前苏联 ,“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管理 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把它称之 [8 ] 为国家管理法 。 ” 我国行政法同样经历了管理和控权两个阶段。
1989年 行政诉讼法 》 《 颁布之前 ,我国行政法以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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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 ) ,保护人民利 益 ,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断巩固和发展的有力 [9] 工具 ” ;而且其作用主要是提高行政效率 、 促进经 济文化建设 、 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 , 最后才保 护公民合法权益 。 1980 年代末期 ,我国行政法逐 步向控权方向转型 ,陆续颁布了 行政诉讼法 》 行 《 、 《 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 》 国家赔偿法 》 行政 、 《 、 《 、 《 许可法 》 《 和 公务员法 》 等法律 。这些法律以保护行 政相对人权利为目的 , 对行政权行使的目的 、 方式 和过程等方面进行制约和规范 ,并为行政相对人提 供司法救济 ,充分体现了当今我国行政法控制行政 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 由此可见 ,“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法 。首 先 ,它是通过规范行政权力的来源 、 行使等方式达 到维护 行政 管 理 秩 序 、 障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目 保 [ 11 ] 的。 控制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是现代行政 ” 法的应有之意 , 只有专制行政法才是管理公民之 法。 近代行政法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 , 如果把这 “ 种限制也看成是‘ 控制 ’ ,那么今天我们仍然可以说 行政法始终坚持控制行政权力。 控权行政法有 ” 如下特点 :首先 ,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 ,而 不是维护国家权力的权威 , 所以 , 行政法规范的是 行政行为 ,而不是公民等相对人的行为 ; 其次 ,为保 护公民权利 ,行政法的义务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而 不是公民等相对人 , 相对人在行政法中不承担义 务 ;再次 , 因为行政机关是行政法的义务主体 , 因 此 ,行政违法只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因违反 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 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 务的行为 ,承担行政责任不包括行政相对人。亦即 违反行政法的主体只能是行政组织 。最后 ,行政 法主要是从程序上控制行政权力和救济相对人 ,因 此 ,行政法主要是程序法 ,即“ 行政法更多的是程序 [ 3 ]3 和救济的法 ,而不是实体法 。 ” 法学界对行政法的误读 二、 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是法治和民主的必然逻 辑 ,也是政治文明的标志 。尽管这早已成为各国和 我国当下行政法实践和理论界的主流观点 , 但是 , 长期的专制传统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使得 源自近代德国和前苏联的管理行政法思想在我国 被急剧放大。管理论思想长期统治着行政法学界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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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为摹本 ,将行政法视为政府管理的手段 , 并根据 管理领域建立起了行政法体系 。当时的行政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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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长期被视为政府管理公民的工具 。管理行 政法主要表现在 : 在价值取向上 , 主张行政法的目 的是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或者提高行政效率 ; 在个人和政府的关系上 ,主张前者对后者的隶属和 服从 ;在调整方法上 , 认为应当用行政命令和行政 强制手段调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 ; 在权利和 义务关系上 , 强调行政权力本位 , 主张公民应当是 行政法的义务主体 ; 在法律责任方面 , 认为行政相 对人是行政违法主体 ,行政机关有权对相对人进行 处罚 ;在内容体系上 , 认为凡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法律都是行政法 , 根据行政管理的领域 , 行政法涉 及外交、 军事、 公安和经济等。管理行政法论思想 长期统治者我国的法学界和司法界 , 直至 1990 年 代 ,才逐渐淡出 。但是 , 由于法律院校的研习者们 长期接受这种理论的教育 ,且由于这些研习者已成 为当今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主导力量 , 所以 , 管 理行政法思想对我国的法学和法学教育影响就极 为深远。这也是当今法学界继续误读行政法的原 因之所在。 首先 , 在法理学领域 ,有学者就仍然从管理论 角度来理解行政法的功能、 违法责任以及行政法体 系 ,认为“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 [ 14 ] 规范总称 ” ;“ 行政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 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 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产 生的行政责任 , 也包括公民 、 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 人违反行政法律而产生的行政责任 ” ;“ 大部分 行政违法是指社会关系参加者违反行政法规范调 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 这种违法的责任 由相应的行政机关确定 …… 另一部分行政违法是 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或社会团体或企业的职员、 工 人违反纪律 ,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其次 ,民 ” 法学界也受管理论影响较深 ,认为“ 国家是整个国 民经济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 而法律包括行政法 , 是 国家实现组织和领导经济职能的重要工具 ” ;“ 由 于行政法规范属强制性规范 ,其对限制流通物的规 定 ,民事主体必须遵循 , 否则交易行为无效并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 情节严重的 , 还要承担行政或刑 [ 17 ] 事责任。 即便是行政法学界的大多数学者认同 ” 了行政法的控权性质 ,但是仍然存在着管理论的痕 迹。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试图在控权法和管理法之 间进行折衷的观点 。这种观点将两种在价值目标、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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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功能、 规范对象、 权利和义务分配、 违法及其责 任等方面完全不同性质的行政法柔和在一起 ,形成 ① 具有过渡特征的变异行政法理论。 这种理论认 为 :“ 行政法既不是管理法 ,也不是控权法 , 而应该 是平衡法 ,或称兼顾法 , 其核心是对行政权力与公 民权利这对矛盾的认识 ,以及对由其产生的各种关 系、 、 原则 规范、 制度和机制的选择和评价。 平衡 ” 论主张控制行政权 ,所以 ,比管理论有所进步 ; 但却 主张用行政法约束公民等相对人 ,因此比控权行政 法又有所退步 。在一个行政权历来很少受到约束 , 公民权利保护又严重不足的我国 ,将约束公民和保 障行政权行使同时纳入行政法的目标 ,结果只能导 致本就倾斜的关系愈加不平衡 。如果平衡是法律 的目的 ,那么 ,在行政机关与公民这一关系中 ,历来 总是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权利 ,鲜有公民侵犯行政 机关权力的情形 。要使二者之间平衡 ,惟一的方法 是控制前者的权力 ,而不是约束公民权利。 显然 , “ 平衡论如果要自圆其说 ,其惟一通道是继续肯定控 [ 18 ]8 权论。 ”
1990 年代后 ,虽然行政法已转向控权 , 但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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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行政法的误读仍很普遍 ,管理行政法在经 济法学界继续占据统治地位。例如 ,关于行政法的 作用 ,有经济法学者仍认为行政法是保障国家行政 管理、 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法 ; 调整行 政管理关系的方法是行政命令 、 行政强制或行政制 ② 裁 ; 甚至认为 ,“ 行政法的利益价值取向是一种国 家优位理念 …… 行政法的直接目的是维护行政机 关系统的正常行政组织管理行为 ,保障整个政府机 器的协调运转 , 建立和维护稳定 、 良好的政治秩 序。 这种误读是一种历史的延续 ,是传统管理行 ” 政法观念的继续。因为中国经济法从产生之日起 就与管理行政法紧密联系在一起 ,二者具有共同的 理论基础和实践目标 。 可见 ,即便是我国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已转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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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这种观点 ,可参见 : 胡锦光 ,等 1行政法专题研究 [M ] 1北 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1998: 26 - 29;罗豪才 1行政法学 [M ] 1北 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1996: 34; 张尚鷟 1行政法学 [M ] 1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1991: 60 - 621 ② 此类观点 ,可参见 : 杨紫烜 1经济法 [M ] 1北京 : 北京大学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0: 49 - 50; 漆多俊 1经济法基础理论 [M ] 1北京 : 武汉大学出版社 , 2000: 118 - 120; 李昌麒 1经济法 —— — 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M ] 1成都 : 四川人民出版社 , 1995: 2591
薛克鹏 :误读行政法及其对经济法的危害
权论 ,但管理论的思维惯性仍然不能立即消失 , 对 行政法误读也就成为必然。 误读行政法对经济法发展的阻碍 三、 对行政法的误读在我国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 , 这不但阻碍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行政法治的 建设 ,而且妨碍对经济法的正确理解 , 混淆行政法 与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不同功能。但是 ,如果将 行政法定位为控权法 ,则不但能科学地把握行政法 的内涵和外延 , 而且能正确理解经济法 , 二者的区 别也就清晰可见 。首先 ,经济法维护的是社会公共 利益以及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 而行 政法则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的侵权。其次 ,经济法 规范的主要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政府调控经济 的行为 ;行政法规范的则是行政行为 。从行政法角 度看 ,政府调控经济的行为并未侵犯公民权利 , 所 以传统行政法不予也无力调整 。再次 ,经济法的义 务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 这种义务是一种社会义务 ; 而行政法的义务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 ,承担义 务的对象则是行政相对人。复次 ,经济法的违法及 责任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 责任形式包括罚款 、 没收 非法财物、 没收非法所得 、 征收滞纳金、 征收惩罚性 关税和反倾销或反补贴税、 责令停业 、 限期整顿、 暂 扣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吊销营业执照 、 吊销许可证、 强制解散、 停止兼并、 强制召回 、 公开垄断技术等形 式 ,其特点是惩罚性和社会性 ; 而行政法的违法责 任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 责任形式有限期履行、 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最后 , 经济法作为实体 法 ,通过两个渠道实施 : 一是行政程序 ; 二是诉讼程 序。出于实施便利上的考虑 ,立法者常常在经济法 中加入行政程序法规范 ,从而使经济法具有混合立 法的特点。因为经济法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根 据经济法提起的诉讼具有公益性 , 因此 , 其程序应 当有别于民事诉讼程序 。我国因目前缺少这一诉 讼制度 ,因而司法机关在实施经济法维护公共利益 方面的作用极其微弱 。 然而 , 如果继续误读行政法 ,并根据误读的行 政法来判断和理解经济法 ,则不但将扭曲行政法的 价值和功能 , 混淆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界限 , 而 且要阻碍经济法的成熟和发展。 首先 ,对行政法的任何误读必然从理论上否认
经济法独立存在的价值 ,从逻辑上将经济法归于行 政法。自 谢尔曼法 》 《 诞生至今 ,经济法已经发展成 为一个相对稳定和完整的不可或缺的制度体系 ,它 通过对垄断、 不正当竞争 、 侵犯消费者权益 、 破坏资 源环境等不良经济行为以及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 规制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实 体法 ,经济法需要借助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才能 付诸实施。纵观美国等发达国家近现代行政和行 政法律史 ,经济法的快速发展 , 必然需要行政法及 时跟进 ,以解决政府干预和政府滥用权力之间的矛 ① 盾。 然而 ,误读行政法的学者 ,仅仅看到行政机关 执行经济法这一现象 , 从“ 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即 行政法 ” 这一错误观点出发 ,将经济法混入行政法 中。因此 ,只要坚持管理论或综合论 (平衡论 )的观 点 ,就只能将经济法归为经济行政法 。而经济行政 法正是形成于管理行政法盛行时期 ,是一些学者根 据管理论观点 ,认为经济法“ 就是经济行政法 (或曰 ) 。它是国家行政权力作用于经济领 行政经济法 域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 、 管理、 监 督、 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随着管理行政法的 ” 消失 ,经济行政法已丧失了理论依据 , 1990 年代逐
② 渐销声匿迹。 因为行政法是专门规范和控制政府 行为之法 ,所以 , 如果经济行政法立足于保护公民 权利 ,研究如何控制政府的经济权力 , 则从逻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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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成立 。可见 ,行政法学者固执于管理行政 法 ,就不可能正确理解经济法 ; 而如果经济法学者 坚持管理行政法 ,也必然滑向经济行政法。 其次 ,误读行政法必然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和经 济法律关系的混乱 ,同时导致经济法权利和义务关 系主体的错位 ,将市场主体所承担的社会义务 (责 任 )理解为向行政机关承担的义务 ,从而阻碍经济 法权利和义务范畴的建立 。 法律关系 ” “ 是法的一 个重要范畴 ,立法者在哪些人之间分配权利和义务 以及如何分配都表现在这一范畴中。法律调整的 实质是在对立统一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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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1887 年美国通过了《 州际贸易法 》从而导致了州际贸易 , 委员会的产生 ; 1890 年通过了 谢尔曼法 》司法部增加了反托拉斯 《 , 局 ; 1914 年通过了 克莱顿法 》 《 《 和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由此诞生了 , 联邦贸易委员会。出于控制这些独立机构的权力的需要 ,从而导致 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② 近年来有学者又提出经济行政法问题。 (参见 : 王克稳. 经 济行政法基本论 [M ]. 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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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法 学
务。权利和义务是“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 数量上的 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 所以 ,任何法律 ” 权利和义务都是以相对方的义务和权利为前提。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法的调 整对象 ,因而 , 行政机关的义务与公民权利相互关 联 ,并互为前提。经济法的权利和义务同样具有相 关联性 ,如反垄断法、 消费者保护法、 劳动法和环境 保护法都为经营者设定了许多义务。显而易见 ,与 这些义务相对应的并非行政机关的权利 。行政机 关不过是这些义务的监督者 , 而非权利的享有者。 但是 ,如果从管理论和平衡论出发 , 则必然将上述 义务看作是经营者向行政机关应尽的义务 ,从而得 出经营者违法是侵犯行政权的结论。所以 ,这种误 读在实践上必然导致行政机关渎职或截留消费者、 劳动者和社会公众权利的后果 ,理论上则妨碍人们 对经济法律关系的正确理解 ,造成经济法基本范畴 的混乱。 再次 ,误读行政法必然妨碍对经济法实施的正 确认识 ,影响经济法实施程序的建立和完善 。 人 “ 类社会诉讼演进史以及诉讼制度的自身发展规律 表明 ,诉讼形式是实体法律制度的必然派生 ; 特定 类型 法 律 制 度 是 相 应 诉 讼 形 式 产 生 的 逻 辑 依 [ 22 ] 据。 民法、 ” 刑法和行政法的实施都有相应的诉讼 法与其相匹配 。依据这一规律 ,经济法似乎也必须 与诉讼程序法相对应 。但是与私法不同 ,经济法有 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两种选择 ,相应的也与两种程 序法对应 ,即行政程序法和诉讼程序法 。以反垄断 法为例 ,垄断受害者既可以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对 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或处罚 ,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
① 反垄断诉讼。 所以 ,经济法不但催生了新的行政 机构诞生 ,而且改变了以往单纯由司法机关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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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有责主体的 、 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 , 亦即由于 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 ” 权利和义务与法律责任之间是一种前后决定并相 互对应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责任的依据和前 提 ,责任则是权利和义务的必然结果 。理论界恢复 了行政法控权的本来面目 ,行政法上的义务和责任 也实现了回归 。行政违法不再被看作是公民的违 法 ,而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 ; 行政责任 也不再是行政相对人的责任 ,而是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的责任 。可喜的是 ,我国当前行政立 法中的法律责任已经完全实现了其控权的宗旨 ,都
② 是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设 。 随着经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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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完善 ,经济法责任也越来越清晰完整 , 其主要是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有惩 罚性和社会补偿性的责任。但是 ,管理论和平衡论 学者继续将经济法的责任与行政法责任混为一谈 , 统称为行政责任。因此 , 行政法一旦被误读 , 经济 法的责任也就必然难以自立。 综上所述 , 行政法的误读扭曲了行政法的价 值、 原则和其基本范畴应有的内涵 , 不但阻碍着行 政法治的建设 ,同时也妨碍了经济法理论的成熟和 发展 ,有害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所以 , 正 确定位行政法是理解经济法及其与行政法关系的 前提。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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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司法机关不再是惟一的法律适用机关 ,行政 机关也具有执行法律的权力。如果实体法和程序 法始终相伴 , 程序法是实体法的派生 , 那么经济法 就是产生行政程序法的实体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所以 ,根据控权论 , 我们既可以解释经济法适用程 序的问题 ,而且可以解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一些学者目前从经济法缺失诉讼程序法的角度来 否认经济法 ,原因仍在于误读行政法。 最后 , 误读行政法必然妨碍经济法责任的建 立。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 “ 务而引起的、 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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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我国 反垄断法 》 《 规定 , 对涉嫌垄断行为 ,既可以由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改委和商务部调查和处罚 , 受害人也可以向法 院起诉。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也有类似规定 ,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司法 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控告 , 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 讼。 ② 我国行政法的责任主要规定在《 行政诉讼法 》 55 条中 , 第 其中对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 定职责、 显失公正的或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失等行政行为设定了法律 责任。此外 ,《 行政许可法 》 行政处罚法 》 《 、 《 和 国家赔偿法 》 也都为 行政机关设置了违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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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sin terpreta tion of Adm in istra tive Law and Its Harm to Econom ic Law
( Co llege of the Civil Commerce and Econom ic Law, China U niversity of Po 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 Abstract: The purpose behind adm inistrative law is to control adm inistrative power and p ro tect civil liberty, which are also the obligation and duty of the executive i posed upon by adm inistrative law. However, m held a m eans w ith which the governm ent rules peop le. Such m isinterp retation of adm inistrative law no t only confuses the relationship bet een adm inistrative law and econom ic law, but also leads to m isunderstanding of w econom ic law. Key W ords: adm inistrative law for management; adm inistrative law for control of power; influenced by current adm inistrative law s of Ger any and the ex2 m USSR , adm inistrative law in China has been
本文责任编辑 : 卢代富 XU E Ke2peng
m isinterp 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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