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读行政法及其对经济法的危害.doc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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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行政法及其对经济法的危害 薛克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在经济法学日趋成熟和发达的今天。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仍有人将经济法规范误认为行政法规范。将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与行政法的责任形式相混淆。本文即在恰当定位行政法的基础上,对二者关系进行研究,以消除人们在此问题上的错误认识。 一、行政法的正确定位 作为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的发展必须以传统部门法特别是行政法为坐标。而行政法作为坐标,应当具有固定性和唯一性;否则,它将会失去坐标的意义。目前,关于行政法.学界存在j三种观点,即以强调政府管理的“管理论”、强调控制行政权的“控权论”和主张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平衡的“平衡论”。三种观点的价值取向、功能、权利和义务结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法外延大小完全不同,从不同的行政法角度观察的经济法也大相径庭;所以,探究行政法的应有之意是避免问题的唯一选择。行政法作为继宪法之后的一个法律部门,其产生有着时代的需要。近代宪法虽然限制国家权力,但它在控制行政权滥用方面的作用有限;因此,在宪法确立之后,限制行政权力就成为法律的一个基本任务。18世纪末,法国首先出现了处理行政争议和救济公民权利的行政法制度。从产生的背景和功能看。法国行政法主要是为了限制行政权和救济公民权利,是最早的控权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同样是出于控制行政权的目的。“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可以说,行政法是管理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一系列普遍原则。”美国行政法的产生具有独特性,,它是随着政府机构的不断建立和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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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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